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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09:06:1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道路物件实施人责任
(32204)
划词:
ID(17981)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道路物件实施人责任】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道路物件实施人责任】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道路物件实施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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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009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7 09:06:17
主专题:
道路物件侵权
(1615)
副专题:
道路物件实施人责任
(32204)
操作说明:将【道路物件实施人责任】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道路物件侵权】为【道路物件实施人责任】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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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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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09:05:11
主题: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79054)
主专题:
挖掘施工侵权
(1617)
划词:
ID(12262)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挖掘施工侵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挖掘施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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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7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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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7 09:04:25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挖掘施工侵权
(1617)
划词:
ID(17982)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挖掘施工侵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挖掘施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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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00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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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7 09:03:57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道路物件侵权
(1615)
划词:
ID(17981)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道路物件侵权】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道路物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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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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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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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09:02:35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32203)
划词:
ID(17980)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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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00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7 09:02:34
主专题:
高空物件侵权
(1613)
副专题: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32203)
操作说明:将【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高空物件侵权】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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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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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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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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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09:01:53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高空抛物物业责任
(32202)
划词:
ID(17980)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高空抛物物业责任】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高空抛物物业责任】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高空抛物物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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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002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7 09:01:52
主专题:
高空物件侵权
(1613)
副专题:
高空抛物物业责任
(32202)
操作说明:将【高空抛物物业责任】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高空物件侵权】为【高空抛物物业责任】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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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1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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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5-07-27 09:01:31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高空抛物共同责任
(32201)
划词:
ID(17980)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高空抛物共同责任】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高空抛物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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