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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6:19:18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
(33205)
划词:
ID(18230)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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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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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10 06:17:07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82983)
主专题:
化妆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
(33173)
划词:
ID(17823)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化妆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化妆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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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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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6:16:26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保健食品不得包含药物成份
(33204)
划词:
ID(18229)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保健食品不得包含药物成份】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健食品不得包含药物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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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1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0 06:10:22
主专题:
假药劣药认定
(33150)
副专题:
保健食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
(33174)
操作说明:将【保健食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假药劣药认定】为【保健食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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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863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0 06:10:17
主专题:
假药劣药认定
(33150)
副专题:
化妆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
(33173)
操作说明:将【化妆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假药劣药认定】为【化妆品适用食药赔偿规则】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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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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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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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0 05:58:01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82983)
主专题:
保健食品适用药品赔偿规则
(33174)
划词:
ID(17823)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保健食品适用药品赔偿规则】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健食品适用药品赔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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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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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7:04:46
主题:
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2980)
主专题:
食品知假买假由商家证明
(33203)
划词:
ID(17814)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食品知假买假由商家证明】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食品知假买假由商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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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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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09 16:02:43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83156)
主专题: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8831)
划词:
ID(18228)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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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25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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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09 15:56:02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83156)
主专题:
购买事实消费者举证
(33197)
划词:
ID(18227)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购买事实消费者举证】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购买事实消费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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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624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09 15:35:17
主专题:
消费证据
(33176)
副专题: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8831)
操作说明: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证据】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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