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2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2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38674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6-01-11 09:20:04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2)
主专题:
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33216)
划词:
ID(18236)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673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6-01-11 09:20:03
主专题:
消费者与商家协商
(33211)
副专题:
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33216)
操作说明:将【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