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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5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4 09:41:37
主专题:
抚养权诉讼
(2618)
副专题:
变更抚养关系可另诉
(30919)
操作说明:将【变更抚养关系可另诉】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抚养权诉讼】为【变更抚养关系可另诉】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7350
专题管理
合并专题
2025-08-14 09:36:01
主专题:
两周岁以内随母原则
(343)
副专题:
哺乳期子女随母原则
(123)
操作说明:将副专题【哺乳期子女随母原则】合并到主专题【两周岁以内随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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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4 法道:4 法币:4
37349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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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4 09:01:06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婚内财产分割
(31711)
划词:
ID(16061)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婚内财产分割】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婚内财产分割】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348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4 09:00:01
主专题:
婚恋保镖
(32147)
副专题:
婚内财产分割
(31711)
操作说明:将【婚内财产分割】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婚恋保镖】为【婚内财产分割】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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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347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4 08:31:56
主专题:
消费保镖
(32154)
副专题:
保健食品欺诈十倍赔偿
(31418)
操作说明:将【保健食品欺诈十倍赔偿】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保镖】为【保健食品欺诈十倍赔偿】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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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346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4 08:29:24
主专题:
退一赔十
(28805)
副专题:
保健品欺诈十倍赔偿
(31418)
操作说明:将【保健品欺诈十倍赔偿】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退一赔十】为【保健品欺诈十倍赔偿】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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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34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4 08:26:04
主专题:
不安全食品认定
(27923)
副专题:
化妆保健执行食药欺诈规则
(31428)
操作说明:将【化妆保健执行食药欺诈规则】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不安全食品认定】为【化妆保健执行食药欺诈规则】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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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34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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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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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4 08:25:41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化妆品欺诈十倍赔偿
(31429)
划词:
ID(16863)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化妆品欺诈十倍赔偿】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化妆品欺诈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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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34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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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4 08:24:38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82983)
主专题:
保健品欺诈十倍赔偿
(31418)
划词:
ID(17823)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保健品欺诈十倍赔偿】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健品欺诈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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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734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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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5-08-14 08:24:32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82983)
主专题:
保健品欺诈三倍赔偿
(31417)
划词:
ID(17823)
第十七条 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保健品欺诈三倍赔偿】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保健品欺诈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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