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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3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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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7 11:37:2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病历资料提供义务
(1609)
划词:
ID(18001)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病历资料提供义务】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病历资料提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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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082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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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7 11:37:05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1607)
划词:
ID(18000)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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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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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7 11:36:22
主专题:
医疗纠纷
(32184)
副专题:
医疗风险告知义务
(1604)
操作说明:将【医疗风险告知义务】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医疗纠纷】为【医疗风险告知义务】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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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080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7 11:36:15
主专题:
医疗纠纷
(32184)
副专题:
推定医疗过错
(1606)
操作说明:将【推定医疗过错】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医疗纠纷】为【推定医疗过错】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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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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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7 11:35:1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医疗过错认定
(1606)
划词:
ID(17999)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医疗过错认定】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医疗过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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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078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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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5-07-27 11:34:49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医疗过错赔偿
(32226)
划词:
ID(17998)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医疗过错赔偿】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医疗过错赔偿】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医疗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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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077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7 11:34:48
主专题:
医疗纠纷
(32184)
副专题:
医疗过错赔偿
(32226)
操作说明:将【医疗过错赔偿】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医疗纠纷】为【医疗过错赔偿】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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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076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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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7 11:33:21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医疗风险告知义务
(1604)
划词:
ID(17997)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医疗风险告知义务】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医疗风险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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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07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7-27 11:29:55
主专题:
医疗纠纷
(32184)
副专题:
医疗损害
(1603)
操作说明:将【医疗损害】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医疗纠纷】为【医疗损害】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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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1 法道:1 法币:1
37074
划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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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专题
2025-07-27 11:19:52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583219)
主专题:
小学初中补课投诉12345
(32224)
划词:
ID(17996)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小学初中补课投诉12345】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小学初中补课投诉12345】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小学初中补课投诉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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