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的受理
1.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
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2.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3.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告知消费者。
4.对其他单位或企业转来的消费者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消协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5.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