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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1:50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33217) 操作说明: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0万起刑】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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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0:04
主题: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262) 主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33216)
划词:ID(18236)
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综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食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的渠道及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除外: (一)长期从事相关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行业,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的; (二)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销售的相关食品来源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在有关部门发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预警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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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20:03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33216) 操作说明:将【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明知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认定】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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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17:17
主题: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83262) 主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58)
划词:ID(18235)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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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13:50
主题: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83129) 主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58)
划词:ID(18234)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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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11:54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58) 操作说明: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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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07:31
主题: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3716) 主专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最高50万罚款(33212)
划词:ID(16303)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最高50万罚款】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侵害消费者权益最高5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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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06:50
主题: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581463) 主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33215)
划词:ID(18233)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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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06:50
主专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33211) 副专题: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33215) 操作说明:将【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消费者与商家协商】为【其他不安全食品最高20倍罚款】的新上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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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66 专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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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1 09:06:16
主专题: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33214) 副专题:严重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 操作说明:将【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专题名称变更为【严重不安全食品最高3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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