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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7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5-08-17 11:09:41
主题:
2005 信访条例
(120307)
主专题:
信访方式
(32357)
划词:
ID(18101)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信访方式】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526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同时执行:
专题管理
创建专题
2025-08-17 11:09:26
主题:
2005 信访条例
(120307)
主专题:
信访方式
(32357)
划词:
ID(18100)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信访方式】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信访方式】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信访方式】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525
专题管理
变更上级专题
2025-08-17 11:09:25
主专题:
信访
(4623)
副专题:
信访方式
(32357)
操作说明:将【信访方式】的上级专题变更,设置【信访】为【信访方式】的新上级专题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1 法道:1 法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