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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05:37:57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2)
主专题:
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可构不安全食品罪
(33232)
划词:
ID(18235)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可构不安全食品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婴幼儿食品不达标可构不安全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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