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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1: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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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
(29448)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提前一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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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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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
(29449)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向劳动部门报告裁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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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1: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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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未提前30日通知裁员违法
(27782)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未提前30日通知裁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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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1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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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裁减人员超10%属于裁员
(31723)
划词:
ID(4522)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裁减人员超10%属于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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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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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
(27749)
划词:
ID(4489)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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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21:26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未约定劳动条件
(29288)
划词:
ID(4494)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未约定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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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18:33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27599)
划词:
ID(4461)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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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5 08: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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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27598)
划词:
ID(4461)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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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6: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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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孕产哺乳期不得辞退
(27611)
划词:
ID(8615)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孕产哺乳期不得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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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6:16:00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工伤不得辞退
(27786)
划词:
ID(8615)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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