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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17:41
主题:
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13477)
主专题: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认定
(31680)
划词:
ID(16067)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认定】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有能力而拒不执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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