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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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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58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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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超一年自动终身合同
(28652)
划词:
ID(16793)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续签超一年自动终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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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1: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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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5380)
主专题:
不签合同2倍赔偿1年时效
(27810)
划词:
ID(16807)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签合同2倍赔偿1年时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不签合同2倍赔偿1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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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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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582973)
主专题:
不签合同双倍赔偿11个月为限
(28666)
划词:
ID(16744)
二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签合同双倍赔偿11个月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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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0:55:43
主题:
20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582973)
主专题:
接受补签不再支持2倍工资
(29283)
划词:
ID(16744)
二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接受补签不再支持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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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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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类型
(31600)
划词:
ID(16624)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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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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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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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录音录像的口头遗嘱无效
(31594)
划词:
ID(16624)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可以录音录像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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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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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类型
(31598)
划词:
ID(16623)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民法典增加了打印遗嘱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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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9: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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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2505)
主专题: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31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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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7839)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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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9: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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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31597)
划词:
ID(17411)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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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08: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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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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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利害关系人见证无效
(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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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6622)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代书遗嘱利害关系人见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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