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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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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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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7100)
主专题:
年休假可次年安排补休
(27629)
划词:
ID(17041)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年休假可次年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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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43:40
主题:
200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7100)
主专题:
年休假可次年安排补休
(27629)
划词:
ID(16957)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年休假可次年安排补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年休假可次年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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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40:57
主题:
200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7100)
主专题:
工作超20年的15天年休假
(29403)
划词:
ID(17041)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工作超20年的15天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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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40:51
主题:
200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7100)
主专题:
工作10到20年10天年休假
(29402)
划词:
ID(17041)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工作10到20年10天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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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9:40:43
主题:
200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7100)
主专题:
工作1到10年5天年休假
(29401)
划词:
ID(17041)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工作1到10年5天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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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6:08:17
主题:
200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9411)
主专题:
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29390)
划词:
ID(16804)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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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5:30:40
主题:
1995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2095)
主专题:
协商加班程序
(29385)
划词:
ID(5064)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协商加班程序】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协商加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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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15:11:59
主题:
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6342)
主专题:
加班补休
(2033)
划词:
ID(4827)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加班补休】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加班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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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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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3 09:09:08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非涉密岗位约定保密无效
(29352)
划词:
ID(17039)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非涉密岗位约定保密无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非涉密岗位约定保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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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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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4-11-13 09:08:54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59989)
主专题:
非技术人员约定保密无效
(29357)
划词:
ID(17039)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非技术人员约定保密无效】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非技术人员约定保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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