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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9: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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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581229)
主专题:
合同公证
(32268)
划词:
ID(15182)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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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9: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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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83097)
主专题:
合同公证
(32268)
划词:
ID(18028)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合同公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合同公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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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9:13:50
主题: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581229)
主专题:
公证见证
(32266)
划词:
ID(15182)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公证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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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1 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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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83097)
主专题:
公证效力
(32267)
划词:
ID(18028)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公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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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公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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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20: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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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催收欠款超过诉讼时效
(32128)
划词:
ID(16914)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催收欠款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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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20:24:38
主题:
2021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582876)
主专题:
风险代理最高18%
(32265)
划词:
ID(16684)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风险代理最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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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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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举报10日办理答复
(32263)
划词:
ID(18026)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举报10日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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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2:00:46
主题:
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投诉10日办理答复
(32262)
划词:
ID(18026)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投诉10日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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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1:56:52
主题:
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长期反映事项处理
(32261)
划词:
ID(18027)
第二十一条 对诉求人持续反映、需要长期推进的热线事项,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由承办单位组织制定解决方案,定期向诉求人和市热线工作机构反馈阶段性工作情况。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上述热线事项办理。 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程序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情况反馈诉求人和市热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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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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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1:55:06
主题:
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求助投诉举报10日办理答复
(32260)
划词:
ID(18026)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求助投诉举报10日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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