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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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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30689)
划词:
ID(17512)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随意殴打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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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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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30688)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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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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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30687)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借故生非但受害人主要责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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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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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30686)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为生活矛盾借故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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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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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30685)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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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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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
(30684)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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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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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238)
主专题:
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
(30683)
划词:
ID(17511)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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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0: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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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1751)
主专题:
寻衅滋事情节严重10-15日拘留
(28875)
划词:
ID(16836)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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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0:58:42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1751)
主专题:
寻衅滋事5-10日拘留
(28874)
划词:
ID(16836)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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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 10:58:36
主题:
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1751)
主专题: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28876)
划词:
ID(16836)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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