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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12: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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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57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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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5386)
划词:
ID(11323)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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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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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婚后可取的养老金夫妻共有
(2602)
划词:
ID(17592)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婚后可取的养老金夫妻共有】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婚后可取的养老金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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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9:10:11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婚后可取的破产补偿夫妻共有
(30825)
划词:
ID(17592)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婚后可取的破产补偿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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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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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婚后可取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夫妻共有
(2603)
划词:
ID(17592)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婚后可取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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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9:05:21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属个人财产
(2476)
划词:
ID(17593)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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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9:05:16
主题:
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属个人财产
(2475)
划词:
ID(17593)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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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9: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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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82787)
主专题:
婚前财产投资经营收益夫妻共有
(2601)
划词:
ID(17592)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婚前财产投资经营收益夫妻共有】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婚前财产投资经营收益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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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7: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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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83094)
主专题:
企业必须建立账簿
(30822)
划词:
ID(16904)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企业必须建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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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7:54:42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583094)
主专题:
企业必须建立账簿
(30822)
划词:
ID(16903)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企业必须建立账簿】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企业必须建立账簿】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企业必须建立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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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07:32:49
主题:
2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22864)
主专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0821)
划词:
ID(13446)
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1)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丁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4)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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