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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2 09: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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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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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期限
(771)
划词:
ID(16868)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撤销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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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2 07: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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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对方提供不安担保后应恢复履行
(31750)
划词:
ID(17255)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对方提供不安担保后应恢复履行】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对方提供不安担保后应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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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2 07: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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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无证据不安中止履行属于违约
(31749)
划词:
ID(16874)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无证据不安中止履行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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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2 07: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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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不安抗辩须对方有先履行义务
(31748)
划词:
ID(16874)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不安抗辩须对方有先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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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2 07: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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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以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31747)
划词:
ID(16874)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以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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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 21:16:15
主题:
2012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81554)
主专题:
维修累计超过35天
(31484)
划词:
ID(14577)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维修累计超过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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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 21:16:02
主题:
2012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81554)
主专题:
同一问题维修超5次
(31485)
划词:
ID(14577)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同一问题维修超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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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 19: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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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2980)
主专题:
职业打假非消费不分不支持多倍赔偿
(27930)
划词:
ID(17810)
第十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职业打假非消费不分不支持多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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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1 18: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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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2980)
主专题:
假药劣药知假买假仍应赔偿
(31742)
划词:
ID(17810)
第十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假药劣药知假买假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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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31 12: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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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583040)
主专题:
非生活消费不适用网购退货规则
(28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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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7876)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非生活消费不适用网购退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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