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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6: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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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83156)
主专题: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28831)
划词:
ID(18228)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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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5:56:02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83156)
主专题:
购买事实消费者举证
(33197)
划词:
ID(18227)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购买事实消费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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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5: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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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83156)
主专题:
高度盖然性
(2858)
划词:
ID(18226)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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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7:39:32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33166)
划词:
ID(17817)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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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7:21:52
主题:
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81463)
主专题:
食品标识不全
(33163)
划词:
ID(17817)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食品标识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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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6:20:59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82432)
主专题:
擅自添加药品
(33162)
划词:
ID(18225)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擅自添加药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擅自添加药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擅自添加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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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6:20:36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82432)
主专题:
过期药品
(33161)
划词:
ID(18225)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过期药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过期药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过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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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6:20:13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82432)
主专题:
无批号药品
(33160)
划词:
ID(18225)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无批号药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无批号药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无批号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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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6:19:33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82432)
主专题:
无有效期药品
(33159)
划词:
ID(18225)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无有效期药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无有效期药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无有效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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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8 16:18:59
主题:
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82432)
主专题:
被污染药品
(33158)
划词:
ID(18225)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被污染药品】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被污染药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被污染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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