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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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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须不超过防卫限度
(32291)
划词:
ID(1794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须不超过防卫限度】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须不超过防卫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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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31:22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须具有防卫主观目的
(32290)
划词:
ID(1794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须具有防卫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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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30:09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须是收到不法侵害
(32289)
划词:
ID(1794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须是收到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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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9:30:03
主题:
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83129)
主专题:
须是正在进行的伤害
(32288)
划词:
ID(17948)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须是正在进行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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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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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
(583230)
主专题:
公安部举报中心12389
(32287)
划词:
ID(18041)
公安部举报中心: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公安部举报中心1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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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6:34
主题:
2016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
(583230)
主专题:
公安部举报中心12389
(32287)
划词:
ID(18040)
第四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举报中心)统一接收处理群众通过12389互联网举报平台举报投诉的事项。
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专用举报电话,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接收处理电话举报投诉事项。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专用举报电话系统运行和接收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接收处理群众通过信件举报投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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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4 17:56:16
主题:
2016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
(583230)
主专题:
公安部举报中心12389
(32287)
划词:
ID(18039)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举报投诉事项,是指通过12389互联网举报平台、12389专用举报电话、信件及其他渠道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和不遵守纪律等问题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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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11:26:42
主题:
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82306)
主专题: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
(32279)
划词:
ID(17999)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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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11:26:13
主题:
200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73615)
主专题:
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
(32279)
划词:
ID(9970)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行政、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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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10:51:45
主题:
201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579826)
主专题: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赔偿合一
(32285)
划词:
ID(18038)
第四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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