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空间首页
我的个人资料
我的操作记录
我的划词收藏
已查询到 4513 条结果
[ 全部 ]
筛选记录数据
排序:
默认
倒序
审核状态筛选:
全部状态
未审核
已通过
不通过
操作类型筛选:
全部类型
主题划词
主题专题
专题管理
管理执行筛选:
全部类型
管理审核
投票审核
管理员操作
划词筛选:
专题搜索筛选:
帖子搜索筛选:
筛选查询
[ 全部 ]
已查询到 4513 条结果
操作记录id
操作类型 - 操作时间
主题 - 专题名称 - 划词内容 - 操作说明
审核方式 - 审核状态
奖励明细
38937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4 10:37:04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三无化妆品
(33344)
划词:
ID(18302)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三无化妆品】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三无化妆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36
划词
添加专题
2026-01-24 10:24:57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33222)
划词:
ID(18306)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3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4 10:24:43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33222)
划词:
ID(18307)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严重危害方构成劣药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3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6-01-24 10:23:22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556)
划词:
ID(18307)
第五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932
划词
选择新条文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4 10:22:56
主题:
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83263)
主专题: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556)
划词:
ID(18306)
第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926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2 10:49:04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宣称美白认定为特殊化妆品
(33332)
划词:
ID(18299)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宣称美白认定为特殊化妆品】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宣称美白认定为特殊化妆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25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2 10:47:59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特殊化妆品注册制
(33330)
划词:
ID(18300)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特殊化妆品注册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特殊化妆品注册制】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24
划词
添加专题
同时执行:
主题
主题关联专题
2026-01-22 10:47:46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普通化妆品备案制
(33329)
划词:
ID(18304)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制】
同时执行:将主题关联到专题【普通化妆品备案制】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38923
划词
选择新条文
2026-01-22 10:44:20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经营未经查验不安全化妆品
(33336)
划词:
ID(18305)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经营未经查验不安全化妆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3 法道:3 法币:3
38922
划词
添加专题
2026-01-22 10:43:33
主题:
202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583271)
主专题:
标签不合规化妆品
(33331)
划词:
ID(18304)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标签不合规化妆品】
管理员直接执行
已通过
法力:2 法道:2 法币:2
1
2
3
4
5
6
7
8
9
10
... 452
/ 452 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