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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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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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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10日办理答复
(32263)
划词:
ID(18026)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举报10日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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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2:00:46
主题:
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投诉10日办理答复
(32262)
划词:
ID(18026)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投诉10日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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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1: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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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长期反映事项处理
(32261)
划词:
ID(18027)
第二十一条 对诉求人持续反映、需要长期推进的热线事项,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和业务指导部门,由承办单位组织制定解决方案,定期向诉求人和市热线工作机构反馈阶段性工作情况。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上述热线事项办理。 对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的热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程序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情况反馈诉求人和市热线工作机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长期反映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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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长期反映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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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1:55:06
主题:
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求助投诉举报10日办理答复
(32260)
划词:
ID(18026)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操作说明:既有条文关联其他专题【求助投诉举报10日办理答复】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求助投诉举报10日办理答复】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求助投诉举报10日办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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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1:53:58
主题:
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咨询类2日办理
(32259)
划词:
ID(18026)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承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前,诉求人向热线反映新情况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直接影响热线事项办理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重新计算。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的,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办理期限视情形进行调整。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热线事项分级分类限时办理的具体办法。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咨询类2日办理】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咨询类2日办理】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咨询类2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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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21:51:32
主题:
2022 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583223)
主专题:
热线事项1工作日内转派承办单位
(32258)
划词:
ID(18025)
第十三条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统一接收、转派热线事项: (一)咨询类热线事项,根据热线知识库能答复的,直接答复诉求人;不能直接答复的,1个工作日内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 (二)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咨询类热线事项,1个工作日内转派至承办单位办理。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热线事项1工作日内转派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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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热线事项1工作日内转派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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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9:26:18
主题: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582331)
主专题:
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32254)
划词:
ID(18024)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操作说明:选择新条文并关联到专题【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公职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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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9:23:58
主题: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582331)
主专题:
吃拿卡要
(32253)
划词:
ID(18023)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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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吃拿卡要】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吃拿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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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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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09:16:22
主题:
20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583222)
主专题:
毕业生就业帮扶
(32252)
划词:
ID(18022)
(十二) 完善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省级教育部门汇总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尚未落实毕业去向的困难毕业生信息,建立“一对一”实名帮扶台账,有针对性地为每名困难毕业生推荐3个以上优质岗位。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展就业帮扶、推荐岗位信息;离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建立实名帮扶台账,提供“1131”就业服务(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持续做好跟踪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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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执行:条文所在主题同时关联到专题【毕业生就业帮扶】
同时执行:创建新的专题【毕业生就业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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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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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联专题
2025-07-28 09:15:20
主题:
20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稳就业政策支持力度的通知
(583222)
主专题:
再就业培训补贴
(32243)
划词:
ID(18021)
(八) 加大重点群体培训力度。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优先组织相关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结合培训意愿、市场需求、技能基础等,分类提供家政托育、新兴技术、智能制造等不同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差异化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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