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部委规章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9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4-10-20 09:38:26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261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22
实施日期:
2019-10-22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办法》),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管理予以规范。《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地实施的重要举措。
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提出,“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名单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制定思路
《名单管理办法》以推动《备忘录》落地实施为主要目标,依据专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对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开展信用修复等程序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明确的期限要求。
《名单管理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依法合理限缩、不进一步减损公众利益为基本原则,突出对“严重失信”“恶意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在考虑当前落地实施可操作的同时进行合理限缩。对于行政处罚可以规制的行为,不再进行联合惩戒。
主要内容
《名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信用修复以及附则,共5章27条。
坚持以《备忘录》为依据。《名单管理办法》是对《备忘录》的推进落实,是对《备忘录》有关内容组织实施的操作细则。《名单管理办法》中对联合惩戒对象的规定以及应被纳入联合惩戒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均直接来自于《备忘录》。《名单管理办法》中对《备忘录》明确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结合实际予以具体确定,以期在当前工作基础上可实施可操作。同时,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措施和参与部门也均遵从《备忘录》相关规定。
坚持“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同时规定,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部门对列入行为负责,同时对由本部门负责列入的联合惩戒期满的移出行为以及经信用修复的移出行为负责。考虑到由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变化导致的移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为节约程序,规定这种移出行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负责。
坚持尊重被惩戒主体基本权益。《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充分保障了主体知悉的权利。并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充分保障了公示前主体享有的信息保密的权利。同时,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主体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
坚持鼓励被惩戒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不是工作的最终目的,鼓励被惩戒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主动退出失信名单是工作的重要内容。《名单管理办法》专门用一章共三条对信用修复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等,鼓励被惩戒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联合惩戒工作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名单管理制度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具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办法》),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管理予以规范。《名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地实施的重要举措。
制定背景
2018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38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决定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提出,“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名单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
制定思路
《名单管理办法》以推动《备忘录》落地实施为主要目标,依据专利领域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对将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开展信用修复等程序规定了可操作的具体步骤和明确的期限要求。
《名单管理办法》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依法合理限缩、不进一步减损公众利益为基本原则,突出对“严重失信”“恶意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关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在考虑当前落地实施可操作的同时进行合理限缩。对于行政处罚可以规制的行为,不再进行联合惩戒。
主要内容
《名单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信用修复以及附则,共5章27条。
坚持以《备忘录》为依据。《名单管理办法》是对《备忘录》的推进落实,是对《备忘录》有关内容组织实施的操作细则。《名单管理办法》中对联合惩戒对象的规定以及应被纳入联合惩戒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均直接来自于《备忘录》。《名单管理办法》中对《备忘录》明确的6种严重失信行为结合实际予以具体确定,以期在当前工作基础上可实施可操作。同时,对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联合惩戒的措施和参与部门也均遵从《备忘录》相关规定。
坚持“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同时规定,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决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部门对列入行为负责,同时对由本部门负责列入的联合惩戒期满的移出行为以及经信用修复的移出行为负责。考虑到由于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变化导致的移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尽快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为节约程序,规定这种移出行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负责。
坚持尊重被惩戒主体基本权益。《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充分保障了主体知悉的权利。并且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充分保障了公示前主体享有的信息保密的权利。同时,对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主体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异议、行政复议或诉讼。
坚持鼓励被惩戒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不是工作的最终目的,鼓励被惩戒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主动退出失信名单是工作的重要内容。《名单管理办法》专门用一章共三条对信用修复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不予修复的情形等,鼓励被惩戒主体积极开展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联合惩戒工作是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名单管理制度是联合惩戒工作的具体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署和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并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专利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深入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以更大的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考试资料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解读释义
地方规定
案例分析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