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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借款人被判骗贷罪,银行与其订立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2019-11-26 17:33:06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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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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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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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铎金融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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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被判骗贷罪,银行与其订立的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本专栏由天铎所派驻各地银行的律师团队根据客户日常咨询问题编辑而成,案例涉及到的客户和当事人等均使用了化名。
咨询案例
张某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被法院以骗贷罪判刑,并向银行返还了少部分款项。银行随后起诉张某及其担保人,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但一审法院以张某系以欺骗手段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且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为由,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法院同时认为刑事判决已判令张某将其骗取的本金及利息等非法所得予以返还,所以银行不应再通过民事诉讼追偿,故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问:已判骗贷罪的张某之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银行还能向张某及其担保人主张承担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吗?
天铎观点
借款人一方以欺骗手段与银行订立的借款合同,即便借款人构成骗贷罪,但因银行系合法开展贷款业务,银行在不知情情况下,为向其提供完备资料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与该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银行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
第一种无效的情形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某明显使用了欺诈手段而与银行订立合同,但其目的旨在骗取银行贷款,而银行作为商业机构,其为追求贷款利息收入而形成的商业利益显然不属于国家利益。
第二种无效的情形是指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本案中,银行对张某伪造借款资料的行为毫不知情,因此不存在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第三种无效的情形是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但该种无效情形必须以合同双方存在合意为前提。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体现的就是只有双方合意才能够认定合同无效的观点。在民终(2017)311号民事判决中,最高法院也明确指出,因该案双方不存在合意,因此不能够认定案涉合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本案中,仅张某有欺诈的单方故意,而银行是正常业务中的利息收入,显然双方未达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意”。
第四种无效情形是指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前所述,借款人张某的欺诈手段确实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但银行作为商业机构,其利益仅仅是商业利益,既不属国家利益,也不是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种无效情形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本案中,尽管张某在与银行订立合同时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但其最终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虽然本案借款合同是张某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银行信任后,由双方签署的;尽管张某的欺诈手段违背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构成犯罪,但因张某与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本身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无效情形,因此该合同仍应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银行有权追究借款人张某及其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天铎建议
在借款人构成骗贷罪情形下,银行应注意区别借款人单方欺诈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中的民事行为违法性的不同,一方面既积极通过刑事报案追究借款人骗取贷款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又主动依据借款合同追究借款人及其担保人的民事违约责任,以充分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时,应考虑借款人已履行的刑事退赔情况,避免被法院认为银行是在双重追责,企图获得超额返还的情况。
(编辑/洪哲强,校对/李玮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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