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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12 12:42:4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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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上兔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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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民商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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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裁判案件9则(高院案例)

1、中山市合富运输有限公司、周某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案,案号:(2017)粤民申518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9-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根据合富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富公司要求周某泉返还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应否支持。合富公司的章程并没有约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由谁保管,按照公司运营惯例,印章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保管。合富公司主张上述印章由公司股东周某泉保管,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合富公司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银行取款凭条仅能反映周某泉曾使用过合富公司印章,并不能证明公司印章一直由周某泉持有。至于谭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谭艺系合富公司聘请的财务人员,与合富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没有独立证明力,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合富公司以周某泉持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为由要求周某泉予以返还,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2、再审申请人黄永楷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长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长洲经济发展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案,案号:(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34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裁判日期: 2013-12-0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证照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证照和物品,因两位被申请人于原审中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返还公司公章,故二审法院将本案纠纷定性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向两位被申请人返还公司公章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纠纷发生前,两位被申请人作为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一致同意免去黄永楷的董事长职务、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黄志宏的股东会决议。从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股东会的召集和股东会决议的作出在程序上符合该公司章程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内容亦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故二审法院认定上述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决议是正确的。在黄永楷被免除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其继续持有公司公章已失去必要的事实基础。公司公章是公司使用的印章,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黄永楷拒绝向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返还公司印章,客观上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损公司的合法权益。虽然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而存在,但是鉴于本案对外代表公司意思表示的公章为黄永楷持有且黄永楷拒绝协助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等实际情况,中山市富洲酒店有限公司要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在客观上存在一定障碍和困难,且公司股东利益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两位被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和公司的共同利益提起返还之诉并无不妥,二审法院判决黄永楷向两位被申请人指定的自然人返还公司公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3、钱瑛、珠海博能模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案,案号:(2017)粤民申2713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6-0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钱瑛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对于钱瑛应否向博能公司返还公章证照和其他经营资料的问题,钱瑛是博能公司的监事,博能公司的章程规定监事的职责为“检查公司财务;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并未规定监事有管理公章及经营资料的职权。钱瑛主张曾经博能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的公章证照和其他经营资料交由其保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4、上诉人吕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贝瑞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7025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3-12-18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外部纠纷应遵从商事外观主义,以工商登记作为认定原则,由于本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系公司内部纠纷,由于原法定代表人吕伸不认可股东会决议效力且未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以致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判断谁能代表公司意志,应属于公司内部纠纷,应尊重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文件来确定公司意志和公司意志代表。因此,王士博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其行为应可以代表公司意志。
5、曾一兵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案号:(2017)京民申3840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10-30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只有在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指定期限补正而原告未补正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起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对提交的诉状和材料进行补正,且本案作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曾一兵返还其公司公章证照,因此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中客观上无法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在相关文件材料上加盖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印章,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因此导致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丧失诉权,且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关于曾一兵提出的一审法院不应受理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审法院认定可以受理是错误的,本案应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再审理由,亦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成立。
6、张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案,案号: (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5-03-16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其印章、证照拥有所有权并可行使对其印章、证照的返还请求权,而本案申请人系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个人返还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故申请人张力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7、北京富卓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施小亘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案,案号:(2018)京民申1819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4-28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就本案而言,有权占有富卓公司印鉴、证照等物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上述物品的主体返还原物。本案中,富卓公司主张上述物品被孙长胜、张耀海、施小亘非法占有,但孙长胜、张耀海、施小亘不予认可,主张上述物品由富卓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保管,现富卓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就上述物品的管理使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物品被孙长胜、张耀海、施小亘非法占有,在此情况下,富卓公司主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新江或者于新江指定的人有权占有公司上述物品,孙长胜、张耀海、施小亘应将上述物品交由于新江或者于新江指定的人保管,缺乏依据。
8、俞为民、李久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案,案号:(2017)湘民申3694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03-0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公司股东以个人名义提起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5年8月8日众鑫商公司与赵水平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约定,众鑫商公司将其生产经营权发包给赵水平经营,承包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承包期间赵水平享有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行决策、自担风险。本案尚在赵水平的承包经营期内,赵水平系作为自主经营的承包人占有公司证照。其次,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物,申请人为公司利益以个人名义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但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前置程序,原审认定其非适格诉讼主体,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其主体适格、有权提起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9、海运控股有限公司、青岛鹏利南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案号:(2016)鲁民辖终476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7-02-2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鹏利南华公司认为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不予归还其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的行为,直接产生影响鹏利南华公司正常经营的结果,故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鹏利南华公司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该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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