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案例分析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农村人,城市人,法官错判成罪人!(附录:河南某法官错将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获罪判决书原文)
2018-7-11 10:26:16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1173
转载信息
作者:
东方
同意转载:
是
来源:
东方审判实务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农村人,城市人,法官错判成罪人!
东方 东方审判实务 2016-06-25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案件)中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人员适用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录:河南某法官错将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获罪判决书原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曾用,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杨某某人及其辩护人郑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韩高贵代理张运爱、张锦、陈金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案件民事审判中接受韩高贵的宴请或打招呼请求,对韩高贵所代理的案件予以照顾,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案件当事人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作出有利用原告的枉法裁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辨称,这三起案件是符合民事审判程序的,但案件办的确实有问题,在确认证据是否真假时,自己不够细心,没有去调查,存在失误,由法庭依法认定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法庭认为我构成犯罪,我也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1、张运爱、陈金章案件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被告人在张运爱、陈金章案件中,只是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2、在张锦案件中,被告人接受原告方吃请,但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3、起诉书指控的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不符合客观事实;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系初犯,而且在庭审中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6、被告人没有参与伪造或串通当事人伪造虚假城镇务工证明的行为,情节较轻。7、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各方面情节,给予被告人免刑的判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期间,在审理张运爱诉李清发、人寿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运爱代理律师韩高贵提供了中微油品厂出具张运爱劳动合同、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被告人杨某某,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高贵提供的张运爱城镇务工材料虚假,且在对方当事人对该务工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其没有进行核实,而予以采信,并作出对张运爱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该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陈金章诉李真、中国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金章代理律师韩高贵提供了恒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出具陈金章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向被告人杨某某打招呼,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高贵提供的陈金章城镇务工材料虚假,其没有进行核实,而予以采信,并作出对陈金章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该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张锦诉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险唐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锦代理律师韩高贵提供了恒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出具张锦父母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被告人杨某某,并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中发现韩高贵提供工资表没有印章、用工合同有改动后,没有进行核实,而是书写了一份调查笔录,让韩高贵通知王顺仓带恒昌公司公章到匡世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并依据该调查笔录对张锦父母城镇务工事实予以认定,并作出对张锦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审理的上述三个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到达杨某某住处,通知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杨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工作简历、基层法庭工作职责;张运爱、张锦、陈金章案件材料、举报信、张运爱和陈金章案件一审、二审庭审笔录、判决书、诉讼代理人意见、张锦一案一审庭审笔录;证人韩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张某甲、曲某甲、李某、靖某某、曲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李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杨某某自述材料、人大代表证明、到案经过、补查说明。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明知是伪造的案件当事人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而予以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同时该犯罪行为对个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较小,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张运爱、陈金章案件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被告人只是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指控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韩高贵的证言能够印证被告人杨某某对其在审理张运爱、张锦、陈金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案件中对张运爱、张锦父母、陈金章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系伪造为明知。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广普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张杰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玉婵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农村人,城市人,法官错判成罪人!
东方 东方审判实务 2016-06-25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含交通事故案件)中进城务工农村居民人员适用城市居民赔偿标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附录:河南某法官错将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计算赔偿金获罪判决书原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方刑初字第460号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曾用,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因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犯罪、受贿犯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巍,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杨某某人及其辩护人郑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期间,时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的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韩高贵代理张运爱、张锦、陈金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案件民事审判中接受韩高贵的宴请或打招呼请求,对韩高贵所代理的案件予以照顾,杨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案件当事人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作出有利用原告的枉法裁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辨称,这三起案件是符合民事审判程序的,但案件办的确实有问题,在确认证据是否真假时,自己不够细心,没有去调查,存在失误,由法庭依法认定我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法庭认为我构成犯罪,我也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1、张运爱、陈金章案件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被告人在张运爱、陈金章案件中,只是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2、在张锦案件中,被告人接受原告方吃请,但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小,情节轻微,应当从轻处罚;3、起诉书指控的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不符合客观事实;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5、被告人系初犯,而且在庭审中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且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6、被告人没有参与伪造或串通当事人伪造虚假城镇务工证明的行为,情节较轻。7、希望法院能够综合考虑被告人各方面情节,给予被告人免刑的判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唐河县人民法院大河屯法庭庭长期间,在审理张运爱诉李清发、人寿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运爱代理律师韩高贵提供了中微油品厂出具张运爱劳动合同、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被告人杨某某,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高贵提供的张运爱城镇务工材料虚假,且在对方当事人对该务工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其没有进行核实,而予以采信,并作出对张运爱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该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陈金章诉李真、中国太平洋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金章代理律师韩高贵提供了恒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出具陈金章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向被告人杨某某打招呼,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韩高贵提供的陈金章城镇务工材料虚假,其没有进行核实,而予以采信,并作出对陈金章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后二审维持该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张锦诉唐河县路达公路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险唐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张锦代理律师韩高贵提供了恒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出具张锦父母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居住证明等虚假城镇务工材料,并在审理期间宴请被告人杨某某,并许诺其好处。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中发现韩高贵提供工资表没有印章、用工合同有改动后,没有进行核实,而是书写了一份调查笔录,让韩高贵通知王顺仓带恒昌公司公章到匡世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并依据该调查笔录对张锦父母城镇务工事实予以认定,并作出对张锦以城镇户口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审理的上述三个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系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案人员到达杨某某住处,通知其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杨某某户籍证明、职务证明、工作简历、基层法庭工作职责;张运爱、张锦、陈金章案件材料、举报信、张运爱和陈金章案件一审、二审庭审笔录、判决书、诉讼代理人意见、张锦一案一审庭审笔录;证人韩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张某甲、曲某甲、李某、靖某某、曲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李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杨某某自述材料、人大代表证明、到案经过、补查说明。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明知是伪造的案件当事人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而予以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同时该犯罪行为对个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较小,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张运爱、陈金章案件不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被告人只是违纪行为和一般性错误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指控明知是伪造的证据而予以采信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证人韩高贵的证言能够印证被告人杨某某对其在审理张运爱、张锦、陈金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案件中对张运爱、张锦父母、陈金章城镇务工证明等材料的证据系伪造为明知。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广普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张杰远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玉婵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