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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解读
2016-9-18 11:31:50
七柒
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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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
[王玲]:
各位记者,大家好!非常欢迎大家来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全面的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来给我们发布相关的内容,同时也回答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胡仕浩]:
各位记者,大家好!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进行繁简分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通过这样一个改革举措,破解各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面临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或者说通过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程序简化、文书瘦身,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顽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意见》的起草,正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的举措。“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存在多年,几乎是年年讲处处有的一个司法顽症。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提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矛盾纠纷增多,加上立案登记制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要通过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等改革办法予以破解。”周强院长在今年“两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质效的需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作为今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意见》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基层经验、听取基层意见,吸纳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有益建议,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最高法院分管院领导亲自带队深入湖南、浙江等地调研,充分听取一线法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司改办多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等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多次征求全国法院系统的意见,征求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等部门的意见。可以说,《意见》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改革成果。
《意见》共22条,第1条为总体性要求,第2-15条主要着眼于完善诉讼程序,大体按照审判环节来安排,从立案、送达、程序简化、机制创新、庭前会议、庭审、裁判文书、二审衔接等方面加以规定;第17-22条主要立足于优化资源配置,基本按照合理配置法院内部审判资源、充分利用法院外部司法资源依次作出规定。
二、《意见》的指导意义
《意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繁简分流改革的司法指导文件,其价值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见》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当前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均面临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即民众既要求严格司法,实现正义,又要求快速审判,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全国法院案件数量近年来持续大幅增长,始终保持高位运行。特别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的修改或制定,“案多人少”矛盾愈发凸显。截至9月12日上午9时,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431.33万件。其中,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80%以上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多数又是简单案件。为此,《意见》既提出总体性要求,强调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又提出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的21条具体举措。
(二)《意见》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表现。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采取措施。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到诉讼程序的优化与完善,也涉及到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其他司法改革举措的跟进与落实,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必须统筹推进。《意见》坚持多措并举和综合施策。既强调外部分流,又强调内部分流;既强调区分不同案件的特点,又强调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既强调完善诉讼程序机制,又强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而总体上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意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当今许多国家遇到的司法改革课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诉讼制度体系,让普通民众更加便利地接近正义,已成为世界性潮流。中央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系列改革举措,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完善简易程序、小额程序,授权相关部门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面对日益繁重的办案工作任务和“案多人少”矛盾,“五加二”“白加黑”虽已是不少法官的工作常态,但是,各级法院不能再简单依靠层层加码、下指标、定任务,或者要求全员超负荷地加班办案。《意见》以诉讼程序优化和司法资源结构性调整为抓手,最大限度地释放办案潜力,提高司法生产力。
(四)《意见》是总结地方创新做法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要下工夫查找突出问题和现实困难,下工夫发现基层的有益探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北京海淀法院等部分基层法院就开始探索繁简分流,提出不少具有创新性的繁简分流举措。本轮司法改革以来,广东、贵州等地法院用2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理80%的简单案件,用80%的人力办理20%的疑难复杂案件,对繁简分流改革进行了新的有益探索,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意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许多地方法院的改革探索,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同时,考虑到各地法院在案件数量、繁简程度、法官办案能力、司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意见》立足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更多地作出倡导性和指导性规定,从而给各地具体落实和未来探索预留空间。
三、《意见》的重点内容
《意见》的内容丰富,我重点从以下“五个进一步”做一介绍。
(一)进一步发挥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一是根据案件特点、诉讼标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最大程度地解决民事领域的“案多人少”矛盾。二是根据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推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确保简单刑事案件快审,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精审。三是根据争议大小等因素,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简易程序的完善。
(二)进一步突出解决制约审判效率主要问题的关键实招。一是完善送达程序。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制度、强调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推广电子送达、完善邮寄送达,解决制约审判效率提高的“老大难”问题——“送达难”。二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事项、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三是改革庭审方式。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简单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庭审等新的庭审方式;探索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四是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简单案件可以使用简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三)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实现分流机制的科学性。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机制,确保大量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二是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系列性或群体性民事、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者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三是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简单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四是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优化二审审理方式,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
(四)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一是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二是推广专业化审判。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及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采取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完善业绩评价体系等配套措施。三是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通过安排专门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保全等审判辅助事务,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四是发挥法院外部资源作用。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促进诉外分流;发挥律师参与调解、促进案件公正高效解决等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
(五)进一步重视信息化建设对审判质效的支撑保障。一是实现智能化办案。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规范电子送达;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二是创新开庭方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落实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四是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等等。
各位记者朋友,《意见》今日发布后即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组织对《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同时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还将适时开展推进改革措施落实的督察和经验推广工作,确保繁简分流改革各项举措的落实,让改革措施能给人民群众以及广大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谢谢大家。
[王玲]:
各位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一个交流。
[封面新闻记者]:
我的问题是《意见》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方面都作出了哪些规定?如何协调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和其他司法改革举措的推进?谢谢。
[胡仕浩]: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出的问题很重要,繁简分流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然也就与其他的改革措施密切相关。繁简分流改革的背景就是人民群众希望法院、法官办案要又好又快,繁简分流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仅需要通过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来优化和激活现在的诉讼机制,而且要通过结合其他的配套改革举措来完善又好又快办案的保障机制。我们要实现办案的人员、案件数量以及司法程序有机的、高效的、无缝的衔接,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办案潜力,提高司法的生产力。
具体来说,《意见》有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和设计:一是要深入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又好又快办案,首先需要发挥法官办案积极性。员额制的改革,首先要盘活现在的存量,让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现在讲员额制改革,我们强调的很重要一点就是员额法官必须要到一线去办案,在员额制改革中还有两句话,就是“以案定员”,案件多了自然员额比例高一点;以及“动态可调”,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强调了员额比例在一个省内部可能因为案件在地区之间、在法院之间不均衡,所以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在省级法院实行统管的情况下,编制和员额数可以在省一级适当调整。
举个例子,广东法院的案子是全国的大户,但是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北、粤西地区的案件数量差别还是很大的,在总体控制39%,中央确定这个员额比例的前提下,广东对珠三角就有一个特殊的政策,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区达到了46%,而在粤东、粤北等地方只是控制在30%。员额制的改革我们还要深入推进。
[胡仕浩]:
我们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要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案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司法责任制也是两句话,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比如广东的例子,深圳罗湖区法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通过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一审案件的平均时间,特别是简易程序时间缩短为11天,办案最多的法官一年可以办1700多件简易案件,当庭宣判率已经达到了90%,激发了法官的责任心和办案效率。司法责任制通过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健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法官专业会议等制度,做到了既放权又放心。现在司法责任制试点的一部分法院,他们都拿出了审批权下放以后的管理权力清单和一些负面的清单,哪些该管,哪些是不该管的,清单制度出台以后,各级法院释放出来的法官积极性也有很大提高。
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我们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提升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特别是现在强调合议制、独任审判负责制以后,如何统一裁判的标准非常关键。最高法院推出了法信平台,把常见的、类似的统称为类案,案例搜集起来随时作为参考,地方法院也创造了法官案件的网上传阅制度,以及深圳法院探讨出来的办案标准化建设,提出一些案例的标准化规范和流程管理,对统一裁判适度很有好处。
我们要切实发挥审判团队的优势,人案比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办案团队,只有分工清晰,彼此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的提升办案绩效。在改革试点的地方,比如江苏法院,有些试点法院前期组建了办案团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他们增加了审判辅助人员,特别是书记员的配置,有效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据他们反映,法官的工作量在改革后比改革前已经减少了40%。
要完善法官的业绩评价制度。我们要将审判的效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等裁判相关事务工作,作为裁判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衡量法官办案的绩效,要把法官的业绩评价结果作为现在试点以后兑现的法官绩效奖金,以及法官未来发展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要鼓励办好案、多办案,确保基层一线的办案人员成为这项改革措施最大的受益者。
这几个方面我们还是有所涉及的。
[网易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第二,繁简分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是什么关系?谢谢。
这个问题也是这项改革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我们总是讲“案多人少”,社会上对这个问题不仅仅关心,也有质疑的声音,你这个问题很关键。
前面我介绍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人民法院总体上面临的一个突出性矛盾,也是存在多年的老问题。各位记者朋友今天拿到了一本参考资料,这本参考资料是我们把一些地方法院遇到的情况,他们的经验做法向各位记者朋友做一个介绍,供你们阅读参考,也欢迎提出批评意见。“案多人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在当下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带来了矛盾纠纷的增多。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化的推进,特别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加,很多矛盾纠纷纳入到诉讼途径来解决,所以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发展、法制意识的提高导致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会越来越多。
矛盾的典型表现:人案增速不同步、人案配比不合理,结合三组数据我给大家解释一下:一是历史性的对比,说明我们现在人案增速不同步。目前中国法官的配置比例大概是每十万人有14.3名法官,在世界上的排名为30多位,比德国、日本、俄罗斯要低,甚至邻居蒙古国也要低很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从1978年的61万件增加到2015年的1952万件,增长30多倍。法官的人数从1978年的6万人增加到目前的将近20万人,增加了3倍,增幅明显不同步,不成比例。二是当前突出的情况,就是案件还在高速增长。截止到9月11日之前,全国法院新收的案件数字是1738万余件,前面我说的是1431万多件,旧存的是306万多件,现在结了1140多万件,未结的还有594万多件,所以案件压力是很大的。
三是数据中外对比一下,说明我们的人案比的设定还需要进一步科学化。目前,我国法官数量19.88万人,2015年全国法院结案1672.8万件。据统计,域外法官同行年人均办案量数百件甚至上千件。事实上,我们不能只看表面的数据统计,应该全面辩证地看待和科学比较分析中外法官办案数的差别,充分考虑到中外在受理案件类型、案件统计方式、诉讼程序、司法成本、律师参与诉讼、司法环境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例如,美国法院统计的案件中,54%是交通违章案件,不需要经过完整的审判程序、不写判决;21%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只有4%;24%是民事案件,一多半是保险赔偿、家事纠纷等简单案件,多数案件不需经历完整的诉讼环节,70%以上在审前阶段解决,20%由双方律师协商解决,需要审理判决的也只有5%左右。
另外,在人案比方面,不少国外法官往往都配备有大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或者设置非职业法官、限权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来消化大量案件。就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平均比例来看,日本为1∶6,德国为1∶4,英国为1∶9.8,美国为1∶6至1∶12,而我国仅有1:0.63。我们的法官要从事很多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现在的庭前调解、送达,其他一些繁琐的事务,三个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的情况比较多,所以说我们的法官很大程度上并不能专心的把“审”和“判”做好,他要做其他的工作。
过去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两个办法,一是加人,二是加班,现在当然不一样了,我们要通过改革,完善我们的程序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前面的说明里我讲了,核心是两个要配套,对外我们要多元化疏导,对内要繁简分流,刚才记者问我的第二个问题我再简单说一下,今年6月29日,在这个新闻发布厅,我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意见》和一个特邀调解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和今天发布的文件的关系是,通过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外分流一部分案件,通过调解、和解其他方式解决一部分案件,提高纠纷解决的实效。对内,我们通过繁简分流,也就是大病、小病不能一样治,简案要快审、繁案要精审。我们实际是打了一套组合拳,通过多管齐下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这几个文件都是围绕着提高司法效率,又好又快地办理案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
[光明网新闻中心记者]:
我从《意见》当中捕捉到的几个关键词有:刑事速裁、简易程序、简案快审等,我想问,各级人民法院在实现快审的同时如何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如何实现“快”与“好”的平衡?谢谢。
这个问题我想每一位需要享受司法服务的,到法院来打官司的人民群众,可能到法院来代理案件的律师都会很关心。我们门口有一个标语,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整个政法工作的目标,当然也是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工作的目标,我们要处理好公正办案和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要防止迟来的公正。我们更要增加程序上的正义,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他的诉讼权利、法律权利受到了尊重,确实在我们的程序和制度的机制上能够得到保障。
过去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的程序机制法律有规定,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太好用,有的法官也不太爱用,比如2013—2015年,全国法院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应当说已经比较高了,在70%左右,2013年是71%,2014年67%,2015年是66%,刑事案件要稍微低一点,百分之五十几左右。刚才我讲了,与国外的90%以上,甚至有的达到94%、95%的比例,通过简易程序化解,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改革试点地区的法院,他们试点得出来的结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二八定律,就是20%的人要办80%的简单案件,要花80%的人力和精力去办20%的疑难复杂案件。
按照这样一种要求,所以我们这里提出来,特别是《意见》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就提出来,我们在简案快审的同时强调的是繁案精审,繁简得当,不能以牺牲公众追求效率,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规定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以及约定对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规定行政案件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必须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三是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四是规定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五是规定民事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六是规定法院要发挥律师的专业帮助作用,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
[中国审判记者]:
我的问题是,现在在我国各地法院,在繁简分流方面的做法是不一样的,今天早上发布的《意见》在制定原则现在规定的同时又是如何照顾地方的差异性呢?谢谢。
[胡仕浩]:
你问的是一个实际的问题,中国这么大,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法院受理案件不仅仅是数量上有区别,疑难复杂程度类型上也有差别。在地方法院法官队伍结构、法官素质能力、地方司法生态环境方面都有差别。有的地方比如说东部沿海地区,案子已经是很常见了,但有些西部相对经济发展滞后的地方,可能刚刚有这样类型的案件,把法院和医院比喻一下,东部的叫常见病,西部可能成为罕见病,在东部可能有的案件已经形成了裁判规则,到西部可能还属于没有判过的,所以我们的《意见》也强调,尊重地方的差异性,不简单搞“一刀切”,这个《意见》主要是框架性的、宏观的指导意见,一方面要通过专业化的审判予以配套,比如说我们的保险纠纷案件怎么样繁简分流,我们的家事纠纷案件怎么样繁简分流,其他的一些刑事、行政案件,可能专业化审判要做配套。
另一方面,我们给地方怎么样落实好宏观的指导问题也预留了一些空间,由各地法院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繁简分流怎么分,谁来分,具体有这么几点:一是关于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因为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以民事案件举一个例子,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标准或者说特征,就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说得还是比较抽象,还是要和具体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比如案件送达难不难,这也是很重要的。按现在来讲,如果送达不了的案件,很多由简易程序转入到普通程序,因为还有公告送达。有的地方通过一乡一村的驻村法官解决了送达问题,也有发达的地方通过利用网络的优势、信息化的优势解决了送达的问题,还有的地方法院通过在经济、贸易环节由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签署送达协议的方式确定送达,这些难易程度与诉讼案件的类型、相似案件裁判规则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在案件起草过程中,我们对繁简标准和类型没有作出过细的规定,还是交给地方。
关于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分流的规则,确定了地方可以探索,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简单的案件移交给速裁或者简易案件的审判组织快速审结,复杂案件要移交到合议庭去加以规范化审理,走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也有的地方分流方式是设成立案速裁组,有的设在业务庭内部,还有的是在合议庭内部采取细化分流的方式,有的是由专门的人员来审理复杂案件,有的是由专门人员来审理简单案件,这几种模式从《意见》来看都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允许他们继续做,不搞“一刀切”。
谁来分的问题,无论是立案庭、审判庭还是合议庭来分,在分流过程中我们授权了地方要结合我们的意见,强调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因为有的案件因为送达问题可能导致简易程序不能适用,不能案件往后流转有障碍,审判庭、合议庭内部可能也分流,所以我们要确保复杂案件、简单案件分流机制是畅通的。
从这几个方面来讲,也考虑到中国各地不同的情况,我们预留了一些接口和空间。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我想请问胡主任,以往的繁简分流主要是针对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方面,《意见》作出了哪些规定?谢谢。
[胡仕浩]:
繁简分流改革从80年代诉讼案件快速增长以后,有的地方就探索,当时有相当多的案件是从民事审判领域开始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对简易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最完善的一部法律。这几年看来,刑事案件越来越强调繁简分流,与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密切相关。比如我最近到基层调研,有两类案件是过去没有的,而且现在数量很大,比如危险驾驶罪,“醉驾”的问题,一开始没入刑,醉驾入刑以后现在有大量的案件,醉驾不能一律把人关上半年以后再来判,有可能造成关多长判多长,这是不公正的。
还有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发达以后有一些人钻空子,甚至贪财,甚至由于其他种种原因变成了信用卡诈骗,这样的案件数量大,相对来讲简单,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你讲的前提是存在的,就是过去我们主要是针对民事案件,现在要更多关注到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
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面,《意见》规定:
一是要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刑事速裁是这轮司法改革中很重要的问题,从2014年6月份试点到现在已经两年了,两年来我们做了一些总结,应当说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展顺利,刑事诉讼的效率明显提高。我们到基层去调研,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律师,包括旁听的一些群众,我们走访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实习的学生,法学院校的学生,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对这个表示满意,觉得速裁程序对提高侦察起诉审判程序衔接之后工作的效率有很大帮助,对于提高人权的保障也有很大帮助,效果非常好。
二是我们探索了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方案,中央深改组上一次会议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这项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这个决定一共有18个地方。这个制度对于我们准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有很好的作用,前段时间有的人有误读,把认罪认罚从宽误读为美国或者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这两个制度不一样的,认罪认罚从宽实际上是在我们有很多案件很明确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简化一些程序,提高一些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诉辩交易,如果往那个方向解读,不是我们这个制度设计的本意。
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方面也是两项,一是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二是探索示范诉讼的方式。前面我讲了政府信息公开这类行政案件,存在共同的事实,或者同样的法律问题的,通过个案的示范作用带动批案的高效解决。
总之一句话,推动改革类案要专业解决,简案要快速解决,繁案要细致解决,难案要合力解决,围绕这几个目标,我们切实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做好。
[胡仕浩]:
总之来讲,繁简分流改革现在还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意见,改革还在路上,我们还需要广大法院、法官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我们也需要更细的专业审判的配套,也需要地方法院的配套,也需要广大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当然刑事案件也需要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密切配合,我相信通过这项制度的改革,并且通过下一步深入的配套,在审判,特别是司法的质量和效率方面,我们会有进一步的提升,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更多、更好、更充分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谢谢。
[王玲]: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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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新闻发布会
[王玲]:
各位记者,大家好!非常欢迎大家来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全面的了解相关情况,我们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来给我们发布相关的内容,同时也回答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
[胡仕浩]:
各位记者,大家好!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法院进行繁简分流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通过这样一个改革举措,破解各级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面临的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或者说通过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程序简化、文书瘦身,效率提升、公正提速,破解“案多人少”顽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遇到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矛盾突出的改革,要从人民利益出发谋划思路、制定举措、推进落实”。《意见》的起草,正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的举措。“案多人少”矛盾在人民法院存在多年,几乎是年年讲处处有的一个司法顽症。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孟建柱书记提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矛盾纠纷增多,加上立案登记制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要通过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等改革办法予以破解。”周强院长在今年“两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实现繁简分流。”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审判质效的需求,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作为今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
《意见》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注意总结基层经验、听取基层意见,吸纳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有益建议,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最高法院分管院领导亲自带队深入湖南、浙江等地调研,充分听取一线法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司改办多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等参加的座谈论证会,多次征求全国法院系统的意见,征求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等部门的意见。可以说,《意见》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改革成果。
《意见》共22条,第1条为总体性要求,第2-15条主要着眼于完善诉讼程序,大体按照审判环节来安排,从立案、送达、程序简化、机制创新、庭前会议、庭审、裁判文书、二审衔接等方面加以规定;第17-22条主要立足于优化资源配置,基本按照合理配置法院内部审判资源、充分利用法院外部司法资源依次作出规定。
二、《意见》的指导意义
《意见》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繁简分流改革的司法指导文件,其价值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见》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当前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均面临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即民众既要求严格司法,实现正义,又要求快速审判,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全国法院案件数量近年来持续大幅增长,始终保持高位运行。特别是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和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的修改或制定,“案多人少”矛盾愈发凸显。截至9月12日上午9时,全国法院受理案件1431.33万件。其中,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80%以上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大多数又是简单案件。为此,《意见》既提出总体性要求,强调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又提出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方面的21条具体举措。
(二)《意见》是提升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表现。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采取措施。繁简分流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到诉讼程序的优化与完善,也涉及到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其他司法改革举措的跟进与落实,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必须统筹推进。《意见》坚持多措并举和综合施策。既强调外部分流,又强调内部分流;既强调区分不同案件的特点,又强调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既强调完善诉讼程序机制,又强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从而总体上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意见》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方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当今许多国家遇到的司法改革课题。建立健全多层次的诉讼制度体系,让普通民众更加便利地接近正义,已成为世界性潮流。中央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系列改革举措,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完善简易程序、小额程序,授权相关部门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效率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面对日益繁重的办案工作任务和“案多人少”矛盾,“五加二”“白加黑”虽已是不少法官的工作常态,但是,各级法院不能再简单依靠层层加码、下指标、定任务,或者要求全员超负荷地加班办案。《意见》以诉讼程序优化和司法资源结构性调整为抓手,最大限度地释放办案潜力,提高司法生产力。
(四)《意见》是总结地方创新做法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研究、思考、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重大举措,必须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要下工夫查找突出问题和现实困难,下工夫发现基层的有益探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北京海淀法院等部分基层法院就开始探索繁简分流,提出不少具有创新性的繁简分流举措。本轮司法改革以来,广东、贵州等地法院用20%的司法人力资源办理80%的简单案件,用80%的人力办理20%的疑难复杂案件,对繁简分流改革进行了新的有益探索,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意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基础上,总结提炼许多地方法院的改革探索,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同时,考虑到各地法院在案件数量、繁简程度、法官办案能力、司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差别,《意见》立足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更多地作出倡导性和指导性规定,从而给各地具体落实和未来探索预留空间。
三、《意见》的重点内容
《意见》的内容丰富,我重点从以下“五个进一步”做一介绍。
(一)进一步发挥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的整体效能。一是根据案件特点、诉讼标的大小等因素,合理选择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民事审判程序,最大程度地解决民事领域的“案多人少”矛盾。二是根据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等情况,推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刑事审判程序的完善,确保简单刑事案件快审,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精审。三是根据争议大小等因素,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简易程序的完善。
(二)进一步突出解决制约审判效率主要问题的关键实招。一是完善送达程序。推行诉前地址确认制度、强调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推广电子送达、完善邮寄送达,解决制约审判效率提高的“老大难”问题——“送达难”。二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通过庭前会议解决程序性事项、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归纳争议焦点,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三是改革庭审方式。推进民事庭审方式改革,对简单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庭审等新的庭审方式;探索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四是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说理、简单案件可以使用简式裁判文书、当庭宣判案件可以简化裁判文书、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三)进一步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一是实现分流机制的科学性。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机制,确保大量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二是探索实行示范诉讼方式。系列性或群体性民事、行政案件,选取个别或者少数案件先行示范诉讼,带动批量案件的高效解决。三是推行集中时间审理案件的做法。简单案件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四是完善二审案件衔接机制。优化二审审理方式,围绕诉讼各方争议问题进行审理,避免二审与一审在庭审和裁判文书方面的不必要重复。
(四)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一是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动态调整不同法院、不同审判部门的审判力量,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自职能定位及其相互关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二是推广专业化审判。确定审理类型化案件的专业审判组织及专门审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采取推进办案标准化建设、完善业绩评价体系等配套措施。三是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中管理。通过安排专门审判辅助人员集中负责送达、保全等审判辅助事务,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四是发挥法院外部资源作用。推动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治理主体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促进诉外分流;发挥律师参与调解、促进案件公正高效解决等作用;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创造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
(五)进一步重视信息化建设对审判质效的支撑保障。一是实现智能化办案。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规范电子送达;推广使用电子支付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二是创新开庭方式。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落实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探索使用庭审录音录像简化或者替代书记员法庭记录。四是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引导当事人、律师等提交电子诉讼材料,运用电子卷宗移送方式,等等。
各位记者朋友,《意见》今日发布后即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认真组织对《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同时将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还将适时开展推进改革措施落实的督察和经验推广工作,确保繁简分流改革各项举措的落实,让改革措施能给人民群众以及广大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谢谢大家。
[王玲]:
各位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一个交流。
[封面新闻记者]:
我的问题是《意见》在完善配套保障机制方面都作出了哪些规定?如何协调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和其他司法改革举措的推进?谢谢。
[胡仕浩]:
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出的问题很重要,繁简分流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然也就与其他的改革措施密切相关。繁简分流改革的背景就是人民群众希望法院、法官办案要又好又快,繁简分流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不仅需要通过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来优化和激活现在的诉讼机制,而且要通过结合其他的配套改革举措来完善又好又快办案的保障机制。我们要实现办案的人员、案件数量以及司法程序有机的、高效的、无缝的衔接,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办案潜力,提高司法的生产力。
具体来说,《意见》有以下几方面做了规定和设计:一是要深入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改革,又好又快办案,首先需要发挥法官办案积极性。员额制的改革,首先要盘活现在的存量,让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现在讲员额制改革,我们强调的很重要一点就是员额法官必须要到一线去办案,在员额制改革中还有两句话,就是“以案定员”,案件多了自然员额比例高一点;以及“动态可调”,在去年年底的时候,我们强调了员额比例在一个省内部可能因为案件在地区之间、在法院之间不均衡,所以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在省级法院实行统管的情况下,编制和员额数可以在省一级适当调整。
举个例子,广东法院的案子是全国的大户,但是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北、粤西地区的案件数量差别还是很大的,在总体控制39%,中央确定这个员额比例的前提下,广东对珠三角就有一个特殊的政策,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地区达到了46%,而在粤东、粤北等地方只是控制在30%。员额制的改革我们还要深入推进。
[胡仕浩]:
我们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要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案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司法责任制也是两句话,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比如广东的例子,深圳罗湖区法院作为一个基层法院,通过司法责任制的改革,一审案件的平均时间,特别是简易程序时间缩短为11天,办案最多的法官一年可以办1700多件简易案件,当庭宣判率已经达到了90%,激发了法官的责任心和办案效率。司法责任制通过规范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健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审判委员会、法官专业会议等制度,做到了既放权又放心。现在司法责任制试点的一部分法院,他们都拿出了审批权下放以后的管理权力清单和一些负面的清单,哪些该管,哪些是不该管的,清单制度出台以后,各级法院释放出来的法官积极性也有很大提高。
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我们还有一些其他的措施,提升司法责任制的要求,特别是现在强调合议制、独任审判负责制以后,如何统一裁判的标准非常关键。最高法院推出了法信平台,把常见的、类似的统称为类案,案例搜集起来随时作为参考,地方法院也创造了法官案件的网上传阅制度,以及深圳法院探讨出来的办案标准化建设,提出一些案例的标准化规范和流程管理,对统一裁判适度很有好处。
我们要切实发挥审判团队的优势,人案比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办案团队,只有分工清晰,彼此配合,形成合力,才能有效的提升办案绩效。在改革试点的地方,比如江苏法院,有些试点法院前期组建了办案团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他们增加了审判辅助人员,特别是书记员的配置,有效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据他们反映,法官的工作量在改革后比改革前已经减少了40%。
要完善法官的业绩评价制度。我们要将审判的效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等裁判相关事务工作,作为裁判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衡量法官办案的绩效,要把法官的业绩评价结果作为现在试点以后兑现的法官绩效奖金,以及法官未来发展的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要鼓励办好案、多办案,确保基层一线的办案人员成为这项改革措施最大的受益者。
这几个方面我们还是有所涉及的。
[网易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具体情况到底如何?第二,繁简分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是什么关系?谢谢。
这个问题也是这项改革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我们总是讲“案多人少”,社会上对这个问题不仅仅关心,也有质疑的声音,你这个问题很关键。
前面我介绍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人民法院总体上面临的一个突出性矛盾,也是存在多年的老问题。各位记者朋友今天拿到了一本参考资料,这本参考资料是我们把一些地方法院遇到的情况,他们的经验做法向各位记者朋友做一个介绍,供你们阅读参考,也欢迎提出批评意见。“案多人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在当下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带来了矛盾纠纷的增多。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化的推进,特别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加,很多矛盾纠纷纳入到诉讼途径来解决,所以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发展、法制意识的提高导致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的纠纷会越来越多。
矛盾的典型表现:人案增速不同步、人案配比不合理,结合三组数据我给大家解释一下:一是历史性的对比,说明我们现在人案增速不同步。目前中国法官的配置比例大概是每十万人有14.3名法官,在世界上的排名为30多位,比德国、日本、俄罗斯要低,甚至邻居蒙古国也要低很多。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从1978年的61万件增加到2015年的1952万件,增长30多倍。法官的人数从1978年的6万人增加到目前的将近20万人,增加了3倍,增幅明显不同步,不成比例。二是当前突出的情况,就是案件还在高速增长。截止到9月11日之前,全国法院新收的案件数字是1738万余件,前面我说的是1431万多件,旧存的是306万多件,现在结了1140多万件,未结的还有594万多件,所以案件压力是很大的。
三是数据中外对比一下,说明我们的人案比的设定还需要进一步科学化。目前,我国法官数量19.88万人,2015年全国法院结案1672.8万件。据统计,域外法官同行年人均办案量数百件甚至上千件。事实上,我们不能只看表面的数据统计,应该全面辩证地看待和科学比较分析中外法官办案数的差别,充分考虑到中外在受理案件类型、案件统计方式、诉讼程序、司法成本、律师参与诉讼、司法环境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例如,美国法院统计的案件中,54%是交通违章案件,不需要经过完整的审判程序、不写判决;21%是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只有4%;24%是民事案件,一多半是保险赔偿、家事纠纷等简单案件,多数案件不需经历完整的诉讼环节,70%以上在审前阶段解决,20%由双方律师协商解决,需要审理判决的也只有5%左右。
另外,在人案比方面,不少国外法官往往都配备有大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或者设置非职业法官、限权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来消化大量案件。就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平均比例来看,日本为1∶6,德国为1∶4,英国为1∶9.8,美国为1∶6至1∶12,而我国仅有1:0.63。我们的法官要从事很多繁琐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现在的庭前调解、送达,其他一些繁琐的事务,三个法官共用一个书记员的情况比较多,所以说我们的法官很大程度上并不能专心的把“审”和“判”做好,他要做其他的工作。
过去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两个办法,一是加人,二是加班,现在当然不一样了,我们要通过改革,完善我们的程序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前面的说明里我讲了,核心是两个要配套,对外我们要多元化疏导,对内要繁简分流,刚才记者问我的第二个问题我再简单说一下,今年6月29日,在这个新闻发布厅,我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意见》和一个特邀调解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和今天发布的文件的关系是,通过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向外分流一部分案件,通过调解、和解其他方式解决一部分案件,提高纠纷解决的实效。对内,我们通过繁简分流,也就是大病、小病不能一样治,简案要快审、繁案要精审。我们实际是打了一套组合拳,通过多管齐下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这几个文件都是围绕着提高司法效率,又好又快地办理案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
[光明网新闻中心记者]:
我从《意见》当中捕捉到的几个关键词有:刑事速裁、简易程序、简案快审等,我想问,各级人民法院在实现快审的同时如何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如何实现“快”与“好”的平衡?谢谢。
这个问题我想每一位需要享受司法服务的,到法院来打官司的人民群众,可能到法院来代理案件的律师都会很关心。我们门口有一个标语,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来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整个政法工作的目标,当然也是法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改革工作的目标,我们要处理好公正办案和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要防止迟来的公正。我们更要增加程序上的正义,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到他的诉讼权利、法律权利受到了尊重,确实在我们的程序和制度的机制上能够得到保障。
过去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的程序机制法律有规定,规定的比较原则,不太好用,有的法官也不太爱用,比如2013—2015年,全国法院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应当说已经比较高了,在70%左右,2013年是71%,2014年67%,2015年是66%,刑事案件要稍微低一点,百分之五十几左右。刚才我讲了,与国外的90%以上,甚至有的达到94%、95%的比例,通过简易程序化解,我们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在改革试点地区的法院,他们试点得出来的结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二八定律,就是20%的人要办80%的简单案件,要花80%的人力和精力去办20%的疑难复杂案件。
按照这样一种要求,所以我们这里提出来,特别是《意见》开宗明义的第一条就提出来,我们在简案快审的同时强调的是繁案精审,繁简得当,不能以牺牲公众追求效率,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规定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以及约定对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规定行政案件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必须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三是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的,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四是规定简化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庭审程序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五是规定民事案件当庭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再出具裁判文书,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六是规定法院要发挥律师的专业帮助作用,重视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选择的意见。
[中国审判记者]:
我的问题是,现在在我国各地法院,在繁简分流方面的做法是不一样的,今天早上发布的《意见》在制定原则现在规定的同时又是如何照顾地方的差异性呢?谢谢。
[胡仕浩]:
你问的是一个实际的问题,中国这么大,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法院受理案件不仅仅是数量上有区别,疑难复杂程度类型上也有差别。在地方法院法官队伍结构、法官素质能力、地方司法生态环境方面都有差别。有的地方比如说东部沿海地区,案子已经是很常见了,但有些西部相对经济发展滞后的地方,可能刚刚有这样类型的案件,把法院和医院比喻一下,东部的叫常见病,西部可能成为罕见病,在东部可能有的案件已经形成了裁判规则,到西部可能还属于没有判过的,所以我们的《意见》也强调,尊重地方的差异性,不简单搞“一刀切”,这个《意见》主要是框架性的、宏观的指导意见,一方面要通过专业化的审判予以配套,比如说我们的保险纠纷案件怎么样繁简分流,我们的家事纠纷案件怎么样繁简分流,其他的一些刑事、行政案件,可能专业化审判要做配套。
另一方面,我们给地方怎么样落实好宏观的指导问题也预留了一些空间,由各地法院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繁简分流怎么分,谁来分,具体有这么几点:一是关于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因为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规定,以民事案件举一个例子,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标准或者说特征,就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说得还是比较抽象,还是要和具体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比如案件送达难不难,这也是很重要的。按现在来讲,如果送达不了的案件,很多由简易程序转入到普通程序,因为还有公告送达。有的地方通过一乡一村的驻村法官解决了送达问题,也有发达的地方通过利用网络的优势、信息化的优势解决了送达的问题,还有的地方法院通过在经济、贸易环节由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签署送达协议的方式确定送达,这些难易程度与诉讼案件的类型、相似案件裁判规则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在案件起草过程中,我们对繁简标准和类型没有作出过细的规定,还是交给地方。
关于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分流的规则,确定了地方可以探索,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简单的案件移交给速裁或者简易案件的审判组织快速审结,复杂案件要移交到合议庭去加以规范化审理,走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也有的地方分流方式是设成立案速裁组,有的设在业务庭内部,还有的是在合议庭内部采取细化分流的方式,有的是由专门的人员来审理复杂案件,有的是由专门人员来审理简单案件,这几种模式从《意见》来看都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允许他们继续做,不搞“一刀切”。
谁来分的问题,无论是立案庭、审判庭还是合议庭来分,在分流过程中我们授权了地方要结合我们的意见,强调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因为有的案件因为送达问题可能导致简易程序不能适用,不能案件往后流转有障碍,审判庭、合议庭内部可能也分流,所以我们要确保复杂案件、简单案件分流机制是畅通的。
从这几个方面来讲,也考虑到中国各地不同的情况,我们预留了一些接口和空间。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我想请问胡主任,以往的繁简分流主要是针对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方面,《意见》作出了哪些规定?谢谢。
[胡仕浩]:
繁简分流改革从80年代诉讼案件快速增长以后,有的地方就探索,当时有相当多的案件是从民事审判领域开始的,民事诉讼法也是对简易诉讼程序和普通程序规定最完善的一部法律。这几年看来,刑事案件越来越强调繁简分流,与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密切相关。比如我最近到基层调研,有两类案件是过去没有的,而且现在数量很大,比如危险驾驶罪,“醉驾”的问题,一开始没入刑,醉驾入刑以后现在有大量的案件,醉驾不能一律把人关上半年以后再来判,有可能造成关多长判多长,这是不公正的。
还有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发达以后有一些人钻空子,甚至贪财,甚至由于其他种种原因变成了信用卡诈骗,这样的案件数量大,相对来讲简单,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你讲的前提是存在的,就是过去我们主要是针对民事案件,现在要更多关注到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
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面,《意见》规定:
一是要创新刑事速裁工作机制。刑事速裁是这轮司法改革中很重要的问题,从2014年6月份试点到现在已经两年了,两年来我们做了一些总结,应当说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展顺利,刑事诉讼的效率明显提高。我们到基层去调研,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律师,包括旁听的一些群众,我们走访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实习的学生,法学院校的学生,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都对这个表示满意,觉得速裁程序对提高侦察起诉审判程序衔接之后工作的效率有很大帮助,对于提高人权的保障也有很大帮助,效果非常好。
二是我们探索了认罪认罚案件庭审方式的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方案,中央深改组上一次会议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这项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这个决定一共有18个地方。这个制度对于我们准确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有很好的作用,前段时间有的人有误读,把认罪认罚从宽误读为美国或者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这两个制度不一样的,认罪认罚从宽实际上是在我们有很多案件很明确的情况下,我们还是要简化一些程序,提高一些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诉辩交易,如果往那个方向解读,不是我们这个制度设计的本意。
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方面也是两项,一是探索建立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二是探索示范诉讼的方式。前面我讲了政府信息公开这类行政案件,存在共同的事实,或者同样的法律问题的,通过个案的示范作用带动批案的高效解决。
总之一句话,推动改革类案要专业解决,简案要快速解决,繁案要细致解决,难案要合力解决,围绕这几个目标,我们切实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做好。
[胡仕浩]:
总之来讲,繁简分流改革现在还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意见,改革还在路上,我们还需要广大法院、法官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我们也需要更细的专业审判的配套,也需要地方法院的配套,也需要广大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当然刑事案件也需要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密切配合,我相信通过这项制度的改革,并且通过下一步深入的配套,在审判,特别是司法的质量和效率方面,我们会有进一步的提升,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更多、更好、更充分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谢谢。
[王玲]: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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