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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劳保员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获益被判五年
2015-4-1 08: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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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朱秋凤)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1年底开始担任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西镇某村委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协助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西镇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行政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负责收缴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从其保管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上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48.405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用于自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借给朋友进行经营活动等,其个人获得收益55277.32元。另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西镇某村委劳动保障协管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3048.405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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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朱秋凤)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陈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11年底开始担任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西镇某村委劳动保障协管员,负责协助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西镇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行政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负责收缴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从其保管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账户上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048.405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用于自己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借给朋友进行经营活动等,其个人获得收益55277.32元。另查明,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西镇某村委劳动保障协管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挪用公款人民币3048.4058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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