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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难调研报告
2015-1-13 19: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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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作者:刘志强 唐胜任 黄武将 刘斌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急速增加,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同时,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鉴于此,课题组以近年审理的案件为模本,针对其成因进行解析,以期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北湖区法院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共受理该类执行案件143件,执结52件,执结率为36.4%;执结标的额139.3万元,占总标的额的13.2%。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赔偿金额高,履行能力差。已结的52件案件中,平均标的额为2.68万元,该类案件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已判刑,本身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执结标的额占总标的额比例少。
2.跨越区域大,不容易查找。已结的52件案件中,被告是一人的只有4件,占7.7%。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有些案件由于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或不一致,导致查找十分困难而不得不中止执行。在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有8件是这种原因裁定中止执行的,占5.6%。
3.经济条件困难,自动履行率低。已结的52件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只有7件,占13.5%。而其中又有3件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自觉履行。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赔偿自然无法自动履行。
4.矛盾冲突大,和解结案少。已结的52件案件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只有2件,占3.8%。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思想工作难做,容易引发上访事件。因为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性较小。
5.保险意识淡,存有侥幸心理。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购买了车辆保险的只有21件,占14.7%。一些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或根本就不办理车辆保险;有的甚至是无牌车、套牌车,连投保的条件都没有(如摩托车、农用车等)。由于存在上述因素,一旦发生肇事,也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
6.缺乏执行意识,审执不兼顾。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采取了诉讼保全的只有25件,占17.5%,且无一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目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多依当事人申请而为之,有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加之对已查扣的车辆保管不善,待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扣的车辆可能因停放过久已物非所值,造成本来可以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
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相关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依法此类纠纷须先经交警部门处理后才可向法院起诉。由于交警部门除了暂扣车辆外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赢得了充裕的时间。其次,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与实践中委托执行的不协调,导致一些案件无法执行。
2.交警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交警部门认为必要时调解期限可以延长,这样容易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得车辆严重贬值或报废,造成人走财隐的状况。其次,交警部门从快速结案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涉嫌犯罪的肇事者不予立案,使其因没有了刑罚的压力而对民事赔偿产生无所谓的态度。
3.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审判人员缺乏审执一盘棋的意识,审执不兼顾,致使一些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其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或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作出判决后,容易出现被申请执行人并非肇事者或义务履行主体的现象。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措施。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结案工作。
2.增强部门配合意识,确保衔接到位。法院可与交警部门达成合作协议,扣押车辆交警部门一般不准放行,特殊情况的必须缴纳高额保证金;对于可能起诉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对那些肇事逃逸者,可通过联网系统查明相关信息,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3.倡导和谐执法理念,促使达成和解。审理过程中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和朋友的工作,同时联系服刑的执行部门,对履行赔偿的在减刑和假释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促成案件早日执行。
4.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救济制度。通过立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法院可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即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专门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通过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帮助其渡过难关,缓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5.提高法制教育宣传,建立联动机制。要通过法制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依靠广大群众,联合社会各方力量,使大家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从根本上根治执行难。
(课题组成员:刘志强 唐胜任 黄武将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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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八版 作者:刘志强 唐胜任 黄武将 刘斌 近年来,随着我国机动车数量急速增加,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同时,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鉴于此,课题组以近年审理的案件为模本,针对其成因进行解析,以期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北湖区法院2011年至2014年上半年共受理该类执行案件143件,执结52件,执结率为36.4%;执结标的额139.3万元,占总标的额的13.2%。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1.赔偿金额高,履行能力差。已结的52件案件中,平均标的额为2.68万元,该类案件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已判刑,本身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执结标的额占总标的额比例少。
2.跨越区域大,不容易查找。已结的52件案件中,被告是一人的只有4件,占7.7%。交通事故的发生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有些案件由于提供的被执行人住址不详或不一致,导致查找十分困难而不得不中止执行。在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有8件是这种原因裁定中止执行的,占5.6%。
3.经济条件困难,自动履行率低。已结的52件案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只有7件,占13.5%。而其中又有3件是由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地自觉履行。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为了谋求生计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汽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生活的主要或唯一来源,一旦事故发生后,面对赔偿自然无法自动履行。
4.矛盾冲突大,和解结案少。已结的52件案件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只有2件,占3.8%。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大,思想工作难做,容易引发上访事件。因为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性较小。
5.保险意识淡,存有侥幸心理。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购买了车辆保险的只有21件,占14.7%。一些车主存有侥幸心理,不积极或根本就不办理车辆保险;有的甚至是无牌车、套牌车,连投保的条件都没有(如摩托车、农用车等)。由于存在上述因素,一旦发生肇事,也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款。
6.缺乏执行意识,审执不兼顾。已立案的143件案件中,采取了诉讼保全的只有25件,占17.5%,且无一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目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多依当事人申请而为之,有的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加之对已查扣的车辆保管不善,待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扣的车辆可能因停放过久已物非所值,造成本来可以执结的案件无法执结。
二、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1.相关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依法此类纠纷须先经交警部门处理后才可向法院起诉。由于交警部门除了暂扣车辆外没有其他控制肇事者财产的手段,客观上为肇事者转移财产赢得了充裕的时间。其次,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与实践中委托执行的不协调,导致一些案件无法执行。
2.交警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交警部门认为必要时调解期限可以延长,这样容易出现久调不决的现象,使得车辆严重贬值或报废,造成人走财隐的状况。其次,交警部门从快速结案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涉嫌犯罪的肇事者不予立案,使其因没有了刑罚的压力而对民事赔偿产生无所谓的态度。
3.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审判人员缺乏审执一盘棋的意识,审执不兼顾,致使一些案件到了执行阶段,财产早已被转移或变卖。其次,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法院采取缺席判决或根据公安机关的认定作出判决后,容易出现被申请执行人并非肇事者或义务履行主体的现象。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与建议
1.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注重审执配合。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应做好诉讼保全措施。对有可能贬值的肇事车辆,在原告提出申请并提供少量担保后,及时裁定先予执行;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利用肇事者面临被判刑的压力,做好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结案工作。
2.增强部门配合意识,确保衔接到位。法院可与交警部门达成合作协议,扣押车辆交警部门一般不准放行,特殊情况的必须缴纳高额保证金;对于可能起诉的案件,交警部门应做好与法院的衔接工作,并告知受害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对那些肇事逃逸者,可通过联网系统查明相关信息,借助刑罚的压力督促肇事者自觉履行义务。
3.倡导和谐执法理念,促使达成和解。审理过程中应尽量促成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对正在服刑的被执行人,要多做其亲属和朋友的工作,同时联系服刑的执行部门,对履行赔偿的在减刑和假释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促成案件早日执行。
4.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救济制度。通过立法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法院可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即由政府财政专项拨款)。专门用于支付急需救助的申请人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通过给予受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帮助其渡过难关,缓解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5.提高法制教育宣传,建立联动机制。要通过法制宣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依靠广大群众,联合社会各方力量,使大家充分认识到违反交通规则的危害性,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从根本上根治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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