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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加强贷款风险监管 保障船舶抵押权实现
2015-1-13 1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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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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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胜顺 王舜毕 罗孝炳 【背景】
近年来,银行因抵押贷款无法收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的船舶抵押纠纷逐年增多。2012年和2013年,该院受理船舶抵押纠纷各69件和76件,总标的额分别达18.53亿元和11.93亿元;2014年收案数更是大幅攀升。数据显示,银行抵押贷款受偿结果不容乐观。例如,该院温州法庭在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近1年半时间内拍卖银行抵押船舶10艘,抵押贷款平均受偿率为64.3%,低的甚至不足15%。据浙江省某市银监分局统计,自2012年以来,该市辖内船舶抵押不良贷款凸现,至2013年末,不良贷款余额4.95亿元,贷款不良率41.95%,较2012年末上升6.19%,较2011年末上升17.72%;经不良资产处置,截至2014年4月末,此类贷款不良余额2.46亿元,不良率仍高达25.95%。
船舶抵押贷款不良率严重偏高,抵押权实现障碍重重,一方面与造船、航运业大环境不景气、船价大幅缩水有关;另一方面与金融机构船舶抵押贷款风险监管不到位有密切关联。商业银行在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中,在抵押贷款监管和法律应对上,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船舶评估价值虚高,放贷比例不合理,导致船舶抵押贷款受偿率严重不理想。二是设立抵押时未认真核实船舶现状及其下落,致使抵押权落空;普遍性互保、联保,成倍放大不良贷款,影响船舶抵押债权实现。三是船舶被双重登记或者船东故意隐瞒船舶出卖、被扣押事实,而银行放贷后监管缺失,对抵押船舶状况和动态不闻不问,给船舶抵押权效力认定和抵押权实现带来了严重挑战。四是对受偿顺位在先的相关费用以及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对船舶抵押权实现可能带来的影响严重估计不足。五是对在建船舶抵押贷款以及与此相关的预付款保函潜在的巨大风险,缺乏合理认识和有效应对。
为此,宁波海事法院向浙江省银监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监管,规范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有效防范船舶贷款风险。
【建议】
宁波海事法院司法建议书
甬海法建(2014)第1号
浙江省银监局:
船舶抵押纠纷是我院受理的一类传统海商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势头。2013年,我院新收船舶抵押纠纷76件,办结81件,结案标的额近14亿元,超过1000万元的有32件,其中绝大部分涉及金融债权。审判过程中发现,银行船舶抵押贷款债权实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船舶所有权存在双重登记或被主张留置权,给抵押权实现带来障碍;二是在建船抵押,船舶建造完毕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国内、国外重复登记,给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审理和抵押权实现造成很大被动;三是最高额抵押下,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后继续放贷,导致所放贷款债权优先性出现争议;四是对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认识不足;五是船舶抵押贷款,普遍存在连环担保现象,影响涉船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为有效指导各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特建议:
一、加强对抵押船舶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全程监管。既要注重形式审查,也要核实船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国内外双重登记以及是否涉诉或被保全。
二、防止过度连环担保。连环担保极易导致一家船企涉诉拖累一大批企业,不仅不利于造船、航运业本身发展,也会导致诉讼关系愈加复杂从而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
三、加强对航运业和造船业的调研。造船和航运是高资金、高风险行业,离不开银行支持,但同时具有市场周期长、风险滞后性特点。银行拓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不仅需要考虑其带来的丰厚收益,同时应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规律及其所涉法律,避免盲目放贷或集中抽贷。
以上建议供参考,请酌处。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浙江省银监局非常重视,认为建议内容对于银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浙江银监局及时与宁波海事法院联系,组织业务科室进行讨论,并表示将协调监管部门向各商业银行发出船舶抵押融资风险预防提示。某市银监分局于2014年5月27日发出《专报信息》,指出船舶抵贷款风险显现,要求引起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该局经组织调研认为,当前船舶抵押贷款存在市场变动、价值评估、抵押权落空、资产再处置四大风险,并提出如下几方面的防范风险对策与建议:一是加强抵押船舶统一管理,有效保障抵押资产安全;二是科学界定船舶实际价值,有效降低船舶价值波动风险;三是增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能力,有效防范抵押资产落空。此外,各商业银行也及时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主动与宁波海事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如农行温州市分行,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各支行发出船舶抵押业务风险提示,提出:对于在建船舶抵押贷款,要加强对船舶建造节点评估和设备及图纸的管理;对于营运船舶抵押贷款,要审慎核定抵押船舶价值,规范船舶抵押操作,加强对船舶抵押的贷后管理。再如,杭州某商业银行举办讲座,请专人讲解船舶抵押贷款业务风险防控。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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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吴胜顺 王舜毕 罗孝炳 【背景】
近年来,银行因抵押贷款无法收回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的船舶抵押纠纷逐年增多。2012年和2013年,该院受理船舶抵押纠纷各69件和76件,总标的额分别达18.53亿元和11.93亿元;2014年收案数更是大幅攀升。数据显示,银行抵押贷款受偿结果不容乐观。例如,该院温州法庭在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1月,近1年半时间内拍卖银行抵押船舶10艘,抵押贷款平均受偿率为64.3%,低的甚至不足15%。据浙江省某市银监分局统计,自2012年以来,该市辖内船舶抵押不良贷款凸现,至2013年末,不良贷款余额4.95亿元,贷款不良率41.95%,较2012年末上升6.19%,较2011年末上升17.72%;经不良资产处置,截至2014年4月末,此类贷款不良余额2.46亿元,不良率仍高达25.95%。
船舶抵押贷款不良率严重偏高,抵押权实现障碍重重,一方面与造船、航运业大环境不景气、船价大幅缩水有关;另一方面与金融机构船舶抵押贷款风险监管不到位有密切关联。商业银行在办理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中,在抵押贷款监管和法律应对上,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船舶评估价值虚高,放贷比例不合理,导致船舶抵押贷款受偿率严重不理想。二是设立抵押时未认真核实船舶现状及其下落,致使抵押权落空;普遍性互保、联保,成倍放大不良贷款,影响船舶抵押债权实现。三是船舶被双重登记或者船东故意隐瞒船舶出卖、被扣押事实,而银行放贷后监管缺失,对抵押船舶状况和动态不闻不问,给船舶抵押权效力认定和抵押权实现带来了严重挑战。四是对受偿顺位在先的相关费用以及船舶优先权、留置权对船舶抵押权实现可能带来的影响严重估计不足。五是对在建船舶抵押贷款以及与此相关的预付款保函潜在的巨大风险,缺乏合理认识和有效应对。
为此,宁波海事法院向浙江省银监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监管,规范船舶抵押贷款业务,有效防范船舶贷款风险。
【建议】
宁波海事法院司法建议书
甬海法建(2014)第1号
浙江省银监局:
船舶抵押纠纷是我院受理的一类传统海商案件,近几年来呈上升势头。2013年,我院新收船舶抵押纠纷76件,办结81件,结案标的额近14亿元,超过1000万元的有32件,其中绝大部分涉及金融债权。审判过程中发现,银行船舶抵押贷款债权实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船舶所有权存在双重登记或被主张留置权,给抵押权实现带来障碍;二是在建船抵押,船舶建造完毕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国内、国外重复登记,给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审理和抵押权实现造成很大被动;三是最高额抵押下,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后继续放贷,导致所放贷款债权优先性出现争议;四是对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认识不足;五是船舶抵押贷款,普遍存在连环担保现象,影响涉船企业顺利退出市场。
为有效指导各商业银行开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防范不良贷款风险,特建议:
一、加强对抵押船舶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全程监管。既要注重形式审查,也要核实船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国内外双重登记以及是否涉诉或被保全。
二、防止过度连环担保。连环担保极易导致一家船企涉诉拖累一大批企业,不仅不利于造船、航运业本身发展,也会导致诉讼关系愈加复杂从而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
三、加强对航运业和造船业的调研。造船和航运是高资金、高风险行业,离不开银行支持,但同时具有市场周期长、风险滞后性特点。银行拓展船舶抵押贷款业务,不仅需要考虑其带来的丰厚收益,同时应了解和掌握行业发展规律及其所涉法律,避免盲目放贷或集中抽贷。
以上建议供参考,请酌处。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效果】
司法建议发出后,浙江省银监局非常重视,认为建议内容对于银行业监管部门指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浙江银监局及时与宁波海事法院联系,组织业务科室进行讨论,并表示将协调监管部门向各商业银行发出船舶抵押融资风险预防提示。某市银监分局于2014年5月27日发出《专报信息》,指出船舶抵贷款风险显现,要求引起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该局经组织调研认为,当前船舶抵押贷款存在市场变动、价值评估、抵押权落空、资产再处置四大风险,并提出如下几方面的防范风险对策与建议:一是加强抵押船舶统一管理,有效保障抵押资产安全;二是科学界定船舶实际价值,有效降低船舶价值波动风险;三是增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能力,有效防范抵押资产落空。此外,各商业银行也及时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主动与宁波海事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如农行温州市分行,在第一时间向辖区各支行发出船舶抵押业务风险提示,提出:对于在建船舶抵押贷款,要加强对船舶建造节点评估和设备及图纸的管理;对于营运船舶抵押贷款,要审慎核定抵押船舶价值,规范船舶抵押操作,加强对船舶抵押的贷后管理。再如,杭州某商业银行举办讲座,请专人讲解船舶抵押贷款业务风险防控。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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