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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什么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这种养老形式有什么好处?
2014-9-24 23:00:2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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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国在现阶段为什么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形式问题,而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形态、家庭作用和公民传统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而作出的法律规定。它既不同于我国封建社会完全靠家庭养老的形式,又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全靠社会养老的形式,而是一种两者皆而有之、但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形式。它不但克服了完全靠家庭养老的不足,而且克服了完全靠社会养老的不足,调动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两个积极性,是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形式。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形式。我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始终坚持家庭养老这一形式,老年人在家庭养老是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决定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私有制,生产资料一般为家庭所有,生产方式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受自己创造的物质财富。全家人所创造的劳动价值,除上缴封建政府和地主外,其余部分用来维持家庭每个成员的生存和留作积累。封建政府只对少数高级官吏实行退休养老制度,而对广大老年人的养老全部靠家庭。所以,当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受到封建家庭的赡养,在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已成为每家每户养老的传统形式,祖祖辈辈一代一代的传下来。谁要是不赡养老年人,就是大逆不道,就是犯下了十恶不赦的大罪。
新中国实行的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并与国家、社会和集体养老相结合的养老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主义经济,既区别于封建社会的私有经济,又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垄断经济。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多数是一家一户的生产管理方式。全国有80% 老年人分布在农村,除少数发达地区建立了退休养老制度外,绝大部分地区农村的老年人没有退休养老金,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后,主要是依靠子女来赡养。城市的老年人原来多数是国家的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后,他们享受由国家和集体发给的养老金。我国由于地域大,底子薄,生产力水平较低,国民经济还不发达,长期实行的是低工资和低消费,老年人所领的养老金比较低,平时一般都没有更多的积蓄,又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起步较晚,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的客观需要。所以,我国的老年人多数生活在家庭中,经济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赡养人和扶养人。
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形式主要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物质生活可以得到保障。老年人退出生产领域后,自身的劳动能力已经减弱或者丧失,许多人基本不再创造物质财富,没有养老金的老年人,可从子女那里获得吃、穿、住、用等生活资料。二是日常生活可以得到照料。老年人由于自然的规律,生理机能老化,体质减弱,常有疾病缠身,有的行动不便,有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在家里便于子女的精心敬养和护理,老年人一生辛辛苦苦地抚儿育女,晚年得到子女的赡养照料,这也是他们应得到的回报。三是精神生活可以得到慰藉。老年人长期同子女们朝夕相处,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减少了晚年的孤独和寂寞,享受到儿孙绕膝之乐。因此,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客观实际的,也是符合我国传统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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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还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国在现阶段为什么要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形式问题,而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形态、家庭作用和公民传统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而作出的法律规定。它既不同于我国封建社会完全靠家庭养老的形式,又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完全靠社会养老的形式,而是一种两者皆而有之、但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形式。它不但克服了完全靠家庭养老的不足,而且克服了完全靠社会养老的不足,调动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两个积极性,是有中国特色的养老形式。
家庭养老是中国传统的养老形式。我国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始终坚持家庭养老这一形式,老年人在家庭养老是被认为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形态所决定的。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私有制,生产资料一般为家庭所有,生产方式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受自己创造的物质财富。全家人所创造的劳动价值,除上缴封建政府和地主外,其余部分用来维持家庭每个成员的生存和留作积累。封建政府只对少数高级官吏实行退休养老制度,而对广大老年人的养老全部靠家庭。所以,当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后,受到封建家庭的赡养,在封建社会的历史长河中,已成为每家每户养老的传统形式,祖祖辈辈一代一代的传下来。谁要是不赡养老年人,就是大逆不道,就是犯下了十恶不赦的大罪。
新中国实行的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并与国家、社会和集体养老相结合的养老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社会主义经济,既区别于封建社会的私有经济,又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垄断经济。因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多数是一家一户的生产管理方式。全国有80% 老年人分布在农村,除少数发达地区建立了退休养老制度外,绝大部分地区农村的老年人没有退休养老金,在他们丧失劳动能力后,主要是依靠子女来赡养。城市的老年人原来多数是国家的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离休退休后,他们享受由国家和集体发给的养老金。我国由于地域大,底子薄,生产力水平较低,国民经济还不发达,长期实行的是低工资和低消费,老年人所领的养老金比较低,平时一般都没有更多的积蓄,又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老年福利事业发展起步较晚,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养老的客观需要。所以,我国的老年人多数生活在家庭中,经济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赡养人和扶养人。
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形式主要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物质生活可以得到保障。老年人退出生产领域后,自身的劳动能力已经减弱或者丧失,许多人基本不再创造物质财富,没有养老金的老年人,可从子女那里获得吃、穿、住、用等生活资料。二是日常生活可以得到照料。老年人由于自然的规律,生理机能老化,体质减弱,常有疾病缠身,有的行动不便,有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在家里便于子女的精心敬养和护理,老年人一生辛辛苦苦地抚儿育女,晚年得到子女的赡养照料,这也是他们应得到的回报。三是精神生活可以得到慰藉。老年人长期同子女们朝夕相处,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减少了晚年的孤独和寂寞,享受到儿孙绕膝之乐。因此,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关于“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的规定,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客观实际的,也是符合我国传统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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