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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十九条
2014-9-24 22: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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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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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文义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依照本条规定,要约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是可以信赖的。要约人允诺该期限是一种商业行为,要约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人,应当根据市场的情势做出合理的判断。在发出要约中,确定约束自己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理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正常的要约人与哦承担的商业风险。对于受要约人意味着,首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受要约人基于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可以合理的认为,只要在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所以,即使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但是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在为履约做准备,带准备工作就绪后,在向要约人承诺,订立合同。所以在此时,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很可能会歌受要约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危及到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规定,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撤销是合理的,而且与《合同法》的关于撤销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原因,与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况是相同的。例如:虽然要约没有表明有承诺期限,也没有明确表明不可撤销,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可以认为要约不得撤销的。标明“保证现货供应”,“随到随买”等字眼的,应当使不得撤销的要约。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第二个例于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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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法条文义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一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依赖该要约行事。”
依照本条规定,要约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第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不得撤销。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是可以信赖的。要约人允诺该期限是一种商业行为,要约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人,应当根据市场的情势做出合理的判断。在发出要约中,确定约束自己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内,发生不理与要约人的变化,应当视为正常的要约人与哦承担的商业风险。对于受要约人意味着,首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取得了承诺资格。受要约人基于对承诺期限的信赖,可以合理的认为,只要在承诺期限内做出了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所以,即使受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但是受要约人可能已经在为履约做准备,带准备工作就绪后,在向要约人承诺,订立合同。所以在此时,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很可能会歌受要约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危及到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规定,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可撤销是合理的,而且与《合同法》的关于撤销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原因,与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情况是相同的。例如:虽然要约没有表明有承诺期限,也没有明确表明不可撤销,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可以认为要约不得撤销的。标明“保证现货供应”,“随到随买”等字眼的,应当使不得撤销的要约。
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这种情况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比如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有所了解,或者以前在商业上就有来往等,因此相信要约人的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如对某一项要约的承诺需要受要约人进行广泛的、费用昂贵的调查,或者某一要约的发出意在允许受要约人继续向第三方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不可撤销的信赖所做的行为,可以包括为生产所做的准备、购买或者租用材料或者设备、负担费用等等。只要这些行为在有关的贸易中可被视为是正常的,或者应是要约人所预见或者知悉的行为。通则也举了两个例子说明这个问题。第一个例子是,甲是古董商,要求乙在3个月内修复10幅画,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金额。乙告知甲,为了决定是否承诺,有必要先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明确答复。甲同意。基于对甲的要约的信赖,乙开始工作,甲在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第二个例于是,为合作参与一个项目的投标,乙向甲发出要约,在要约期限届满前,甲已投标、但乙通知甲,声称不愿意再遵守要约。因为甲在投标时信赖了乙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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