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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释义(五)
2014-9-24 22: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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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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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释义:本条乃是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于此种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职务作品具有以下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内。
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也即自然人作者。受劳动关系影响,职务作品在完成以后,著作权关系也受到劳动关系的影响。对于此种职务作品,本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种使用是无偿的,但是法律提倡作者所在的单位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情况,给予作者适当的奖励。本条还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为作者的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本条规定了如下两种特殊情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在这两种情况下,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而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这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是由于这类职务作品所使用的财力、物力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的民事责任也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单位给予作者一定奖励,作者就不再承担责任。这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在出版界习惯上把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称为委托作品,根据本条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委托人对作品的特殊需求,以便于对作品的控制和利用,避免因著作权一律机械地属于作者给委托人带来不便。但是,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作者)取得一定报酬后,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即著作权以合同的形式转移给委托人,这种著作权与作者分离,大多发生在美术、摄影、地图等作品的创作,这类委托作品不是作者个人意志的创作,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此外,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释义:本条是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其原件所有权的关系的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著作权的转移,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或者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仅仅是物权的转移,与作品著作权无关,其法律后果并不会导致原件所有人获得作品的著作权。
当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展览权虽属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需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要受到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制约。基于此,本条规定,展览权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释义:本条乃是关于著作财产权继承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作者在死亡后仍然享有,且不受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本条规定的是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归属。“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指著作财产权。
对于公民作为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品的财产权可在作者死亡后依法转移给继承人享有,只要作品在权利的保护期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就由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中指明的享有受遗赠权利的抚养人所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作者死亡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对于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包括单位或企业合并、企业破产等情况,其作品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终止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王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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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释义:本条乃是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由于此种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职务作品具有以下特征:(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内。
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即通常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也即自然人作者。受劳动关系影响,职务作品在完成以后,著作权关系也受到劳动关系的影响。对于此种职务作品,本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这种使用是无偿的,但是法律提倡作者所在的单位根据作品的被使用情况,给予作者适当的奖励。本条还规定,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为作者的公民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本条规定了如下两种特殊情况:(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在这两种情况下,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而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不享有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这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是由于这类职务作品所使用的财力、物力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的民事责任也是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单位给予作者一定奖励,作者就不再承担责任。这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作者分离,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保护了作者的权利。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规定。
在出版界习惯上把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称为委托作品,根据本条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作者)通过合同约定,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委托人对作品的特殊需求,以便于对作品的控制和利用,避免因著作权一律机械地属于作者给委托人带来不便。但是,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合同中约定受托人(作者)取得一定报酬后,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即著作权以合同的形式转移给委托人,这种著作权与作者分离,大多发生在美术、摄影、地图等作品的创作,这类委托作品不是作者个人意志的创作,要受委托人特定要求的约束。
此外,根据2002年10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释义:本条是关于美术作品著作权及其原件所有权的关系的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著作权的转移,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或者其中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的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仅仅是物权的转移,与作品著作权无关,其法律后果并不会导致原件所有人获得作品的著作权。
当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展览权虽属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需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要受到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制约。基于此,本条规定,展览权赋予原件所有人享有。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关于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的规定,适用于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释义:本条乃是关于著作财产权继承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作者在死亡后仍然享有,且不受著作权保护期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关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本条规定的是著作财产权的继承归属。“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指著作财产权。
对于公民作为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作品的财产权可在作者死亡后依法转移给继承人享有,只要作品在权利的保护期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就由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抚养协议中指明的享有受遗赠权利的抚养人所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作者死亡的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对于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包括单位或企业合并、企业破产等情况,其作品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终止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著作权由国家享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
王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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