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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条
2014-9-24 22: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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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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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文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
3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息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LE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物权法把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作为立法目的。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_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的权利。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的。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都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物权法将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落实在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上。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l条,《合同法》第1条,《担保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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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立法背景
按照改革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花了很大精力,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六次审议。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几次论证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方面的意见。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文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完备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央政策很明确,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利用市场的手段,发挥经济规律的作用,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人力物力资源的最大效益,通过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提高生活水平,增强综合国力。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通过确立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因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是物权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这与物权法的作用密切相关。物权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生活中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有一个房东,把自己的房子先卖给甲,并把房子交给甲使用;后由于价格、熟人等等多种原因又把该房子卖给乙,并和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试问,该房子究竟属于谁,乙能否要求甲腾出房子?解决一物二卖的问题,有多种办法,比如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有无付款或者付款的先后确定房屋的归属,按照买方有无实际占有该房屋确定房屋的归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确定房屋的归属。上述几种解决办法都有一定道理。没有物权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了物权法,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谁是该房屋的所有人,首先看该房屋有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已
3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甲虽然先买,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乙虽然后买,但已经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是乙,因此,乙有权要求甲腾出房子。甲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甲和原房主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甲受到的损失,可以按照合同要求原房主赔偿。因此,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就能够明确归属,定分息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交由他人用,可以依法转让给更有经营才能的人使用。物权法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留下很大的活动空间,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同时,从合理利用资源、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权利人的权利也有不少限制,如物权法有关严格保护耕地的规定,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以及征收、征用的规定等。制定物权法,就是要充分发挥物权法定分LE争和物尽其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使“有恒产者有恒心”。保障安居乐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物权法把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作为立法目的。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一是通过_一系列确定物权归属的规则明确物权属于谁,二是通过规定物权保护的途径与方式使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通过规定国有财产的范围、行使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保护国有资产;通过规定集体财产的范围、行使等保护农村和城镇的集体财产;通过规定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保护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通过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利用的权利。总之,制定物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由宪法派生的。宪法规定大政方针,其他法律都必须体现宪法精神,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物权法将宪法规定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将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原则,将宪法规定的保护公私财产的精神落实在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上。物权法的规定体现了宪法的精神。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l条,《合同法》第1条,《担保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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