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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第十五条
2014-9-24 22: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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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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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关系的规定。
为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界定是必要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一项基本规则,这就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前,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成为服从于信托目的的独立存在的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比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个人意思的地位。因此,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是相区别的,二者不应混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委托人对这两部分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委托人对这两种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不同。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委托人享有的是直接的、排他的支配权,或者是因这些财产的流转所产生的请求权、受偿权,同时对以这些财产为客体的债权,委托人对其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所享有的诸权利,可以针对任何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支配权是间接的、相对的,其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以保护信托利益为目的的请求权,包括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失赔偿请求权等。委托人的这些权利都是针对受托人的。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还会产生以信托财产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受偿权以及代位权、撤销权,但这些权利不直接属于委托人,而是转化为受托人基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对特定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受偿权以及代位权、撤销权。
2.两部分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因为信托财产的支配权是分离的。而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上的权利主体,仅为委托人本人。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委托人的意志可以直接及于自己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直接行使对这部分财产的支配权,而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但是对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必须通过受托人来实现其支配权,也就是说委托人的意志不能直接及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须通过信托文件的规定,借助受托人的行为来实现。
4.由这两部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不同。由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除在委托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归属于委托人外,应归属于受益人。
5.两部分财产所担保的债务不同。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委托人债务的担保,而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委托人债务的担保,只能作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责任的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的界限,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设立信托后,也就是信托关系依法建立后,如果发生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对信托财产应当按照如下两项原则进行处置:第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都意味着委托人的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丧失,承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主体已不存在,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完成,信托关系应当终止。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遗产处理。委托人是法人的,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必须进行清算,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处理,就是将法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核查登记,编造清单,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或转交有关机关。第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或者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终止,其他受益人依然存在,信托目的尚未完成并且可以继续完成,其他受益人仍可继续享受信托利益,因此,信托关系不应终止而应当存续。在信托关系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仍应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不能将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益权是基于信托行为所产生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一经成立,受益人即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受益权。受益权的内容包括:信托财产收益的支配权、给付信托财产收益的请求权以及若干保全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等。受益权是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不属于信托财产。如果委托人是受益人,那么其享有的受益权应属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因此,当委托人为共同受益人之一,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受益权归入其遗产。委托人是法人的,受益权作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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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关系的规定。
为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对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界定是必要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确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一项基本规则,这就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前,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就成为服从于信托目的的独立存在的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比较,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个人意思的地位。因此,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是相区别的,二者不应混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委托人对这两部分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委托人对这两种财产所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不同。对自己合法所有的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委托人享有的是直接的、排他的支配权,或者是因这些财产的流转所产生的请求权、受偿权,同时对以这些财产为客体的债权,委托人对其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所享有的诸权利,可以针对任何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人。对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支配权是间接的、相对的,其享有的主要权利是以保护信托利益为目的的请求权,包括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及损失赔偿请求权等。委托人的这些权利都是针对受托人的。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还会产生以信托财产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受偿权以及代位权、撤销权,但这些权利不直接属于委托人,而是转化为受托人基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对特定当事人的债权请求权、受偿权以及代位权、撤销权。
2.两部分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因为信托财产的支配权是分离的。而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上的权利主体,仅为委托人本人。
3.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委托人的意志可以直接及于自己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直接行使对这部分财产的支配权,而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但是对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必须通过受托人来实现其支配权,也就是说委托人的意志不能直接及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支配权须通过信托文件的规定,借助受托人的行为来实现。
4.由这两部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不同。由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由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除在委托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归属于委托人外,应归属于受益人。
5.两部分财产所担保的债务不同。未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委托人债务的担保,而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委托人债务的担保,只能作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财产责任的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的界限,以便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设立信托后,也就是信托关系依法建立后,如果发生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对信托财产应当按照如下两项原则进行处置:第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都意味着委托人的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丧失,承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主体已不存在,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完成,信托关系应当终止。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遗产处理。委托人是法人的,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必须进行清算,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处理,就是将法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核查登记,编造清单,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或转交有关机关。第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或者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终止,其他受益人依然存在,信托目的尚未完成并且可以继续完成,其他受益人仍可继续享受信托利益,因此,信托关系不应终止而应当存续。在信托关系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仍应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不能将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受益权是基于信托行为所产生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一经成立,受益人即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受益权。受益权的内容包括:信托财产收益的支配权、给付信托财产收益的请求权以及若干保全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等。受益权是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不属于信托财产。如果委托人是受益人,那么其享有的受益权应属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因此,当委托人为共同受益人之一,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受益权归入其遗产。委托人是法人的,受益权作为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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