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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2014-9-24 22: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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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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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时,一是应当审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包括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合法。二是审查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经营的业务,或者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合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还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登记机关的威信。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特别是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的设立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所从事的业务有严格条件限制,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设立申请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就可能会损害国家、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二、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对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由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三、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虽然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通过要求登记机关改正、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纠正,并可视其情节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构成犯罪,只有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时有严重的读职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社会危害性很大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到本条就是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的),构成受贿罪。对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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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登记机关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事项时,一是应当审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的设立申请文件,包括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合法。二是审查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经营的业务,或者是否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否齐备、真实、合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还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登记机关的威信。如果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特别是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的设立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所从事的业务有严格条件限制,需要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设立申请审查不严,对不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就可能会损害国家、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二、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对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可以由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行政处分。
三、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虽然侵害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通过要求登记机关改正、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纠正,并可视其情节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般不会构成犯罪。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构成犯罪,只有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时有严重的读职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社会危害性很大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到本条就是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的),构成受贿罪。对犯本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4.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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