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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八十四条
2014-9-24 2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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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贿赂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对违反该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行为人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非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3)对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和其他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营、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是否实现方面看,为他人谋利益,包括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和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承诺谋取利益,不构成本罪。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本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分为两档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
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刑为死刑。对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犯罪,要比一般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受贿罪:
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2.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主动索要财物,比一般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该条规定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向他人索要贿赂的,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送钱送物,受贿人非法收受,同时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他人办事,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由于受贿罪在性质上与贪污罪一样,都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没有再单独规定法定刑,而是依照刑法第三百人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同时鉴于索贿罪主观恶性大,情节较为恶劣,规定了对索贿的予以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该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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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收受贿赂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对违反该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2)行为人在办理金融业务中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非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3)对国有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一、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和其他工作人员。
2.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营、负责或者参与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利益为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利益是否实现方面看,为他人谋利益,包括已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和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如果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没有承诺谋取利益,不构成本罪。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本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处罚,根据受贿数额的大小分为两档刑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处罚。
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最高刑为死刑。对索贿的,应当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犯罪,要比一般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
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以下条件的,构成受贿罪:
1.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
2.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分管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主要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主动索要财物,比一般收受贿赂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该条规定对索取他人财物的,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是向他人索要贿赂的,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主动送钱送物,受贿人非法收受,同时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他人办事,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由于受贿罪在性质上与贪污罪一样,都是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没有再单独规定法定刑,而是依照刑法第三百人十三条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处罚,同时鉴于索贿罪主观恶性大,情节较为恶劣,规定了对索贿的予以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该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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