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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也应遵循ASK模型
2014-7-25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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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模型是由国内知名银行培训师陈立金先生在《银行客户经理培训25课》一书中提出的,它取态度(Attitude)、技巧(Skill)和知识(Knowledge)之英文单词的第一字母所组成,英文单词ASK的中文翻译是“问”,由此笔者理解,陈先生是要通过培训让银行客户经理懂得并善于“多问”,使他们成为态度端正、技巧娴熟和知识丰富之人。笔者认为,ASK模型虽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培训而提出,但对律师同样重要,律师在执业中也应当态度端正、技巧娴熟和知识丰富。
一、能否做——态度(Attitude)态度决定一切,有了积极、向上和端正的态度,才会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因此,律师执业首先须得有端正的态度,知道哪些能做,哪些又不能做。笔者认为,律师执业态度至少应具备以下“四颗心”:
对法律的忠心。要做法律的忠诚卫士,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法开展业务,做守法的模范,凡是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律师要坚决不踩这个“红线”,而且,律师还不能教唆、引诱委托人去踩这个“红线”;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勇于担当,自觉抵制一切不正当行为。通过律师模范守法引领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近几年,极少数律师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去踩这个“红线”,给律师行业抹了黑,影响极坏,他们受到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罪”有应得的。
对当事人的爱心。在中国,只有“做人先于做事”,才能赢得一世。律师更是如此,因为律师往往是在“交易”自己,把自己这个“产品”“买”给当事人。因此,如何获得良好的第一印象,如何让当事人认同或愿意接受律师这个“产品”,则至为关键。为此,律师要真正与当事人做朋友,要对当事人有非凡亲和力,热忱为当事人服务,要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依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引导当事人守法,依法办事,以免其受到法律制裁。另外,要诚实可靠,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如无力胜任当事人所托之事的,律师切勿勉强去做,更不得强求去做,以免误了当事人的事情。
对事业的进取心。有了强烈的进取心,才会有足够的决心,才能促使自己有所作为。律师要有决心把本职业作为事业甚至是终身事业来对待,愿意为律师业的发展奉献毕生,要融入到中国法治建设中,愿意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切不可只唯“钱”是图。一个有强烈进取心的律师,才最有可能会为当事人所喜爱,才可能会成为有社会有益的人。
对成功的信心。美国科学家华特·H·柯亭姆说:“价值产生信心,信心产生热忱,而热忱则征服世界。”其实,信心对律师同样重要。律师往往要处理棘手事,遇有困难或挫折在所难免,也很正常,但如果他没有信心,那么他的意志就会不坚定,面对这些困难或挫折也会退缩不前,并最终无法完成受托事务。这会令当事人不高兴的,久而久之,会形成“负面”效应,不仅老当事人(客户)会他离去,而且没有新当事人(客户)会委托他。因此,律师一定要树立对成功的坚定信心,认为自己一定能成功,要坚持不懈,百折不挠。
需要指出,态度的改变除了集中培训之外,更重要的是日常灌输,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长期坚持,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潜移默化。因此,要分层开展律师人生观、价值观的培训,建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定期对所管辖的律师开展培训,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律师开展培训,使律师永远保持积极、向上和端正的执业态度,永远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同时,要通过树立榜样,以及对违法违纪律师的惩处,来引导全体律师摆正执业态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永远做法律的忠诚卫士。
二、怎么做——技巧(Skill)所谓技巧,就是所表现出来的巧妙技能。律师执业技巧就是律师综合运用听说读写等的基本技能,也就是律师面对受托事务,知道怎么做,如何把它做好。笔者认为,律师执业技巧至少应具备:
学会倾听。要用心去听,耐心去听,切勿敷衍和假装听,切勿做与谈话无关的事情,尤其是在营销中拜见当事人时;要有理解地去听,有记录地去听,认真归纳委托人及其他人陈述的主旨,并记录在案,而且还能善于听出弦外之音;要有反应地去听,随陈述者表情变化而调整自己的表情,切忌给人“幸灾乐祸”之感觉;庭审中的倾听也非常重要,否则,律师在短时间内就可能无法形成有力的抗辩理由或观点。
善于表达。亦即口头表达能力。无论在拜见当事人时,还是庭审中的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阐述辩论观点和反驳对方,要不惧性,言简意赅,切忌长篇大论或语无伦次。要学会询问,善于询问,引导当事人将事情经过能原原本本讲出来,以便于律师综合判断,并制定较为完备的方案。当然,切勿询问与受托事务无关或易让当事人反感的事情。
详细阅读。要提前反复地阅读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和证据,以及自行搜集到各类资料和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并结合当事人及其他人的陈述,基本掌握受托事务的来龙去脉。要全面搜集并阅读与受托事务有关的法条,必要时还要搜集并阅读与受托事务有关的书籍,基本掌握与受托事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要培养察言观色的能力,在与当事人、对手及其他人交谈中通过其细小动作、表情,能读出他们的心里状态,以便指导自己的下一步行动。
认真撰写。亦即起草或审查法律文书、合同及法律服务方案的文字能力。无论受托事务大小,都要一视同仁,认真谋划并撰写所需法律文书内容、合同条款,该写的一定要写,不该写的千万不要写上去,以免给委托人之相对方留下“口实”,而对法律服务方案,要尽量综合详尽,使当事人感觉从中能受益,同时还要早动手,切勿临时“抱佛脚”,乱拼凑或复制已有内容,。需要特别强调,电脑的复制功能可省去不少时间和经历,但律师在复制文书、方案或合同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查看当事人人名和相关术语等是否已全部改过来,切勿给人留下不认真、不负责任的印象。
注重仪表。要穿正装,且要头发平、领带正、皮鞋亮和袖口露,在与当事人会面或出庭前,一定要认真地照照镜子,检查自己是否衣冠整洁、仪表端庄;面对当事人要微笑、开朗和大方,要注意肢体语言,坐直和挺直腰板,切忌二郎腿、斜着走路和撑不起腰,要安静地看着当事人,切忌眼神犹疑不定或东张西望;向递交法律文书、合同文本或法律服务方案,或与当事人握手等,一定要动作干净利索,给人一种很精明强干的感觉;本次营销无功而返的,在告别时仍要留下良好背影,切勿给人孤独、失魂落魄的样子,以给再次营销打下基础。
主动营销。虽然我国法律对律师营销有诸多限制,但并未全面禁止。而我国律师竞争已日趋激烈,这就要求律师主动去营销。要细分法律服务市场,将自己能胜任的确定为要营销的重点;根据营销重点,寻找自己的目标当事人,而且与自己的身份“门当户对”,自己有能力“拿”下他;在营销前要充分了解其基本情况或其拟委托事务,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详尽的法律服务方案和拜访计划;然后选择合适的时机去拜访当事人,切勿在其最忙时间如周一上午、周五下午,或客户最劳累如出差刚回来之机,去拜访当事人;拜访时,先不要直奔主题——法律服务方案,而要套近乎,以便打开话匣,谈话时,除前述技巧外,还要注意戒轻率、戒浮夸、戒诽谤同行,给人以实在、诚恳、谨慎、老成持重和办事有把握的感觉,使人敢把“事务”交给律师;最好自带手提电脑,将法律服务方案显示给对方,并根据对方意见或要求随时修订方案;第一次营销无功的,切莫气馁,要总结失败经验,调整营销思路和服务方案,选择适当时机,再次去拜访,给人不成功誓不罢休的决心与恒心;要有一定的底线,凡突破底线的,要坚决予以舍弃,以免扰乱了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同时,还要利用向别人递名片、上媒体等,善于把自己推销、宣传出去,使人知道你是做律师的,有事会想起你。
服务到位。做事要有始有终,第一时间将法律文书、合同及法律服务方案或审查意见提交给当事人,第一时间将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对顾问单位切莫顾而不ASK(问),要多ASK(问),既要定期ASK(问)又要不定期ASK(问),让顾问单位觉得律师对他有用有大用,这份钱花得值得;必要的情感维系,如每月都提前给熟悉或了解的当事人的负责人(最好是对法律服务事项有决定权的人)寄去一张贺卡,告诉当事人我们始终惦记着他们,正因为我们没有忘记他们,他们才不会忘记我们;对当事人的批评或投诉,要尽量找出原因所在,细细总结,切不可“黑脸”或与人争执;要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当事人能联系到我们,要定期(最好是每天)检查电子信箱,并及时回复当事人。要通过优质服务培养自己的“雇佣兵”,让已有的当事人去推销我们自己,主动帮我们介绍新的当事人。
除先天性具备的素质外,更多的技巧、技能需要律师后天去训练。因此,律师需要花大把时间、大量精力,不断重复自己好技巧、好方法,学习或模仿优秀律师的好技巧、好方法,反复提炼,最后熟能巧、巧能精。律协、律师事务所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优秀律师开展培训,使他们的好技巧、好方法能被其他律师学习或模仿。
三、靠啥做——知识(Knowledge)律师做业务的根基是知识,亦即律师做业务最终靠其所掌握的知识。律师行业中似乎有个“怪”现象,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律师易把事业做大做强。其实,这得益于他们比法科生多掌握了其他专业知识,也表明律师多掌握知识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律师应尽可能做到:
法科知识。能够通过全国第一考——司法考试,表明律师们已掌握一定的法科知识,但这远远是不够的。首先,司法考试的考察范围只是最基本的,一些内容是涉及不到的,需要把“课”补上;其次,书本知识与现实知识是有差距的,需要在实践中去学;再次,新规定不断推陈出新,需要吸收与消化;最后,要掌握司法动态,并根据新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知识和对当事人的服务方案。
其他知识。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它扎根在具体事务中。如果不了解具体事务,很难能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很难能把受托事务做好。因此,律师要结合自己营销或发展的重点领域,尽可能广泛猎取其他知识,尤其要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包括拟营销的)的业务状况及其相关知识,可以不要求自己学深学精,但至少得基本了解与掌握。
舍得投入。要坚信在自己身上投资的第一分钱都是值得的,要不断充电学习,提高自己的价值,使自己分量更重;要结合自己营销或发展的重点领域,为方便执业而购置适当的工具书,为提高自己而去参加适当的培训,或搜集相关资料并加以学习和研究;要投入一定时间,尽可能地学习和掌握各类知识。
需要指出,学习和掌握知识贵在坚持,切不可半途而废,有始无终。
笔者认为,在态度、技巧和知识的三者关系上,态度是最重要的,态度决定一切嘛,有了积极、向上和端正的态度,就会主动去学习知识、提高技能(巧);而知识和技能(巧)又是律师执业的基础,纵然态度再好,如不依靠知识和技能(巧),律师肯定是做不好受托事务的。
总之,律师应经常多ASK,问问并检查自己的执业态度是否合乎基本要求、是否有胜任工作的技能以及还有哪些应该掌握而未掌握的知识,及时纠正错误的想法、认识和做法,及时学习和掌握还未掌握的技能、知识以及新的技能、知识,从而使自己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作者:陈福录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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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模型是由国内知名银行培训师陈立金先生在《银行客户经理培训25课》一书中提出的,它取态度(Attitude)、技巧(Skill)和知识(Knowledge)之英文单词的第一字母所组成,英文单词ASK的中文翻译是“问”,由此笔者理解,陈先生是要通过培训让银行客户经理懂得并善于“多问”,使他们成为态度端正、技巧娴熟和知识丰富之人。笔者认为,ASK模型虽针对银行客户经理培训而提出,但对律师同样重要,律师在执业中也应当态度端正、技巧娴熟和知识丰富。
一、能否做——态度(Attitude)态度决定一切,有了积极、向上和端正的态度,才会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因此,律师执业首先须得有端正的态度,知道哪些能做,哪些又不能做。笔者认为,律师执业态度至少应具备以下“四颗心”:
对法律的忠心。要做法律的忠诚卫士,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依法开展业务,做守法的模范,凡是法律有禁止性规定的,律师要坚决不踩这个“红线”,而且,律师还不能教唆、引诱委托人去踩这个“红线”;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勇于担当,自觉抵制一切不正当行为。通过律师模范守法引领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近几年,极少数律师无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去踩这个“红线”,给律师行业抹了黑,影响极坏,他们受到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罪”有应得的。
对当事人的爱心。在中国,只有“做人先于做事”,才能赢得一世。律师更是如此,因为律师往往是在“交易”自己,把自己这个“产品”“买”给当事人。因此,如何获得良好的第一印象,如何让当事人认同或愿意接受律师这个“产品”,则至为关键。为此,律师要真正与当事人做朋友,要对当事人有非凡亲和力,热忱为当事人服务,要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依法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引导当事人守法,依法办事,以免其受到法律制裁。另外,要诚实可靠,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如无力胜任当事人所托之事的,律师切勿勉强去做,更不得强求去做,以免误了当事人的事情。
对事业的进取心。有了强烈的进取心,才会有足够的决心,才能促使自己有所作为。律师要有决心把本职业作为事业甚至是终身事业来对待,愿意为律师业的发展奉献毕生,要融入到中国法治建设中,愿意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切不可只唯“钱”是图。一个有强烈进取心的律师,才最有可能会为当事人所喜爱,才可能会成为有社会有益的人。
对成功的信心。美国科学家华特·H·柯亭姆说:“价值产生信心,信心产生热忱,而热忱则征服世界。”其实,信心对律师同样重要。律师往往要处理棘手事,遇有困难或挫折在所难免,也很正常,但如果他没有信心,那么他的意志就会不坚定,面对这些困难或挫折也会退缩不前,并最终无法完成受托事务。这会令当事人不高兴的,久而久之,会形成“负面”效应,不仅老当事人(客户)会他离去,而且没有新当事人(客户)会委托他。因此,律师一定要树立对成功的坚定信心,认为自己一定能成功,要坚持不懈,百折不挠。
需要指出,态度的改变除了集中培训之外,更重要的是日常灌输,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长期坚持,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潜移默化。因此,要分层开展律师人生观、价值观的培训,建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定期对所管辖的律师开展培训,律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所律师开展培训,使律师永远保持积极、向上和端正的执业态度,永远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同时,要通过树立榜样,以及对违法违纪律师的惩处,来引导全体律师摆正执业态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永远做法律的忠诚卫士。
二、怎么做——技巧(Skill)所谓技巧,就是所表现出来的巧妙技能。律师执业技巧就是律师综合运用听说读写等的基本技能,也就是律师面对受托事务,知道怎么做,如何把它做好。笔者认为,律师执业技巧至少应具备:
学会倾听。要用心去听,耐心去听,切勿敷衍和假装听,切勿做与谈话无关的事情,尤其是在营销中拜见当事人时;要有理解地去听,有记录地去听,认真归纳委托人及其他人陈述的主旨,并记录在案,而且还能善于听出弦外之音;要有反应地去听,随陈述者表情变化而调整自己的表情,切忌给人“幸灾乐祸”之感觉;庭审中的倾听也非常重要,否则,律师在短时间内就可能无法形成有力的抗辩理由或观点。
善于表达。亦即口头表达能力。无论在拜见当事人时,还是庭审中的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阐述辩论观点和反驳对方,要不惧性,言简意赅,切忌长篇大论或语无伦次。要学会询问,善于询问,引导当事人将事情经过能原原本本讲出来,以便于律师综合判断,并制定较为完备的方案。当然,切勿询问与受托事务无关或易让当事人反感的事情。
详细阅读。要提前反复地阅读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资料和证据,以及自行搜集到各类资料和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并结合当事人及其他人的陈述,基本掌握受托事务的来龙去脉。要全面搜集并阅读与受托事务有关的法条,必要时还要搜集并阅读与受托事务有关的书籍,基本掌握与受托事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要培养察言观色的能力,在与当事人、对手及其他人交谈中通过其细小动作、表情,能读出他们的心里状态,以便指导自己的下一步行动。
认真撰写。亦即起草或审查法律文书、合同及法律服务方案的文字能力。无论受托事务大小,都要一视同仁,认真谋划并撰写所需法律文书内容、合同条款,该写的一定要写,不该写的千万不要写上去,以免给委托人之相对方留下“口实”,而对法律服务方案,要尽量综合详尽,使当事人感觉从中能受益,同时还要早动手,切勿临时“抱佛脚”,乱拼凑或复制已有内容,。需要特别强调,电脑的复制功能可省去不少时间和经历,但律师在复制文书、方案或合同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查看当事人人名和相关术语等是否已全部改过来,切勿给人留下不认真、不负责任的印象。
注重仪表。要穿正装,且要头发平、领带正、皮鞋亮和袖口露,在与当事人会面或出庭前,一定要认真地照照镜子,检查自己是否衣冠整洁、仪表端庄;面对当事人要微笑、开朗和大方,要注意肢体语言,坐直和挺直腰板,切忌二郎腿、斜着走路和撑不起腰,要安静地看着当事人,切忌眼神犹疑不定或东张西望;向递交法律文书、合同文本或法律服务方案,或与当事人握手等,一定要动作干净利索,给人一种很精明强干的感觉;本次营销无功而返的,在告别时仍要留下良好背影,切勿给人孤独、失魂落魄的样子,以给再次营销打下基础。
主动营销。虽然我国法律对律师营销有诸多限制,但并未全面禁止。而我国律师竞争已日趋激烈,这就要求律师主动去营销。要细分法律服务市场,将自己能胜任的确定为要营销的重点;根据营销重点,寻找自己的目标当事人,而且与自己的身份“门当户对”,自己有能力“拿”下他;在营销前要充分了解其基本情况或其拟委托事务,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详尽的法律服务方案和拜访计划;然后选择合适的时机去拜访当事人,切勿在其最忙时间如周一上午、周五下午,或客户最劳累如出差刚回来之机,去拜访当事人;拜访时,先不要直奔主题——法律服务方案,而要套近乎,以便打开话匣,谈话时,除前述技巧外,还要注意戒轻率、戒浮夸、戒诽谤同行,给人以实在、诚恳、谨慎、老成持重和办事有把握的感觉,使人敢把“事务”交给律师;最好自带手提电脑,将法律服务方案显示给对方,并根据对方意见或要求随时修订方案;第一次营销无功的,切莫气馁,要总结失败经验,调整营销思路和服务方案,选择适当时机,再次去拜访,给人不成功誓不罢休的决心与恒心;要有一定的底线,凡突破底线的,要坚决予以舍弃,以免扰乱了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同时,还要利用向别人递名片、上媒体等,善于把自己推销、宣传出去,使人知道你是做律师的,有事会想起你。
服务到位。做事要有始有终,第一时间将法律文书、合同及法律服务方案或审查意见提交给当事人,第一时间将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对顾问单位切莫顾而不ASK(问),要多ASK(问),既要定期ASK(问)又要不定期ASK(问),让顾问单位觉得律师对他有用有大用,这份钱花得值得;必要的情感维系,如每月都提前给熟悉或了解的当事人的负责人(最好是对法律服务事项有决定权的人)寄去一张贺卡,告诉当事人我们始终惦记着他们,正因为我们没有忘记他们,他们才不会忘记我们;对当事人的批评或投诉,要尽量找出原因所在,细细总结,切不可“黑脸”或与人争执;要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当事人能联系到我们,要定期(最好是每天)检查电子信箱,并及时回复当事人。要通过优质服务培养自己的“雇佣兵”,让已有的当事人去推销我们自己,主动帮我们介绍新的当事人。
除先天性具备的素质外,更多的技巧、技能需要律师后天去训练。因此,律师需要花大把时间、大量精力,不断重复自己好技巧、好方法,学习或模仿优秀律师的好技巧、好方法,反复提炼,最后熟能巧、巧能精。律协、律师事务所也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优秀律师开展培训,使他们的好技巧、好方法能被其他律师学习或模仿。
三、靠啥做——知识(Knowledge)律师做业务的根基是知识,亦即律师做业务最终靠其所掌握的知识。律师行业中似乎有个“怪”现象,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律师易把事业做大做强。其实,这得益于他们比法科生多掌握了其他专业知识,也表明律师多掌握知识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律师应尽可能做到:
法科知识。能够通过全国第一考——司法考试,表明律师们已掌握一定的法科知识,但这远远是不够的。首先,司法考试的考察范围只是最基本的,一些内容是涉及不到的,需要把“课”补上;其次,书本知识与现实知识是有差距的,需要在实践中去学;再次,新规定不断推陈出新,需要吸收与消化;最后,要掌握司法动态,并根据新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知识和对当事人的服务方案。
其他知识。法律不是“空中楼阁”,它扎根在具体事务中。如果不了解具体事务,很难能深刻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很难能把受托事务做好。因此,律师要结合自己营销或发展的重点领域,尽可能广泛猎取其他知识,尤其要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包括拟营销的)的业务状况及其相关知识,可以不要求自己学深学精,但至少得基本了解与掌握。
舍得投入。要坚信在自己身上投资的第一分钱都是值得的,要不断充电学习,提高自己的价值,使自己分量更重;要结合自己营销或发展的重点领域,为方便执业而购置适当的工具书,为提高自己而去参加适当的培训,或搜集相关资料并加以学习和研究;要投入一定时间,尽可能地学习和掌握各类知识。
需要指出,学习和掌握知识贵在坚持,切不可半途而废,有始无终。
笔者认为,在态度、技巧和知识的三者关系上,态度是最重要的,态度决定一切嘛,有了积极、向上和端正的态度,就会主动去学习知识、提高技能(巧);而知识和技能(巧)又是律师执业的基础,纵然态度再好,如不依靠知识和技能(巧),律师肯定是做不好受托事务的。
总之,律师应经常多ASK,问问并检查自己的执业态度是否合乎基本要求、是否有胜任工作的技能以及还有哪些应该掌握而未掌握的知识,及时纠正错误的想法、认识和做法,及时学习和掌握还未掌握的技能、知识以及新的技能、知识,从而使自己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作者:陈福录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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