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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何春荣 案情: 2012年4月,家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保康镇的王先生购买了大众途观牌越野车一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车辆损失险。由于王先生所有的原车辆号牌没有到期,为继续使用该号牌一直未将新购置的车辆上号牌并办理行驶证。保险到期后,2013年4月30日又继续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上述三个险种。2013年7月19日,王先生驾车过程中撞到保康镇派出所门前的铁桩上导致车前保险杠底部、后备箱及底部损坏,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先承诺由王先生先行修车再进行理赔,但双方事后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合同中已约定“出险时保险车辆无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牌照属除外责任,不予赔付”。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号牌,属免赔事由。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为事故车辆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已明知投保车辆没有号牌及行驶证,仍然为其办理保险业务,是对原告为无号牌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行为的默许。其在保险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出险时保险车辆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牌照属除外责任,不予赔付”,明显排除了原告王某作为投保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修车费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春娟认为,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告拟定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并经投保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常常在合同中设立一些霸王条款,以种种理由拒赔,却不履行说明义务,致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在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认真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诉讼前解决纠纷,及时向投保人理赔,才能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行社会和谐进步。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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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何春荣
案情:
2012年4月,家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保康镇的王先生购买了大众途观牌越野车一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车辆损失险。由于王先生所有的原车辆号牌没有到期,为继续使用该号牌一直未将新购置的车辆上号牌并办理行驶证。保险到期后,2013年4月30日又继续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上述三个险种。2013年7月19日,王先生驾车过程中撞到保康镇派出所门前的铁桩上导致车前保险杠底部、后备箱及底部损坏,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先承诺由王先生先行修车再进行理赔,但双方事后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合同中已约定“出险时保险车辆无合法有效的行驶证、牌照属除外责任,不予赔付”。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号牌,属免赔事由。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为事故车辆投保时,被告保险公司已明知投保车辆没有号牌及行驶证,仍然为其办理保险业务,是对原告为无号牌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行为的默许。其在保险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出险时保险车辆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牌照属除外责任,不予赔付”,明显排除了原告王某作为投保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故法院判决该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修车费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
内蒙古自治区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春娟认为,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告拟定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并经投保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常常在合同中设立一些霸王条款,以种种理由拒赔,却不履行说明义务,致使诉讼案件不断增多。
在此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应认真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诉讼前解决纠纷,及时向投保人理赔,才能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行社会和谐进步。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