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6-12 08:39: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0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刑事强制措施二题
     
    笔者结合自身侦查监督工作实践,对遇到的两个关于强制措施适用与监督方面的问题作了些粗浅的思考,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题,刑事拘留决定未执行,能否直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
    实践中,有侦查机关虽然对嫌疑人作出了拘留决定,而且嫌疑人也已到案,但没有执行拘留决定,而是直接对嫌疑人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个中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完全是意外因素,使刑事拘留难以执行,如嫌疑人经入所体检,发现患有不适宜羁押的疾病,再如嫌疑人是女性,而当地没有女号(由于集中关押,有些县市看守所没有女号。严格说来,这也不是不执行拘留决定的理由,因为可以送临近有女号的县市看守所关押)等。第二种情况纯粹是人为设计,从方便侦查的目的出发而如此操作:一是对嫌疑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可以对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可以较为便利地迫使嫌疑人到案。1999年公安部《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明确:以下三种在逃人员必须上网:1999年7月1日以后,已经办理了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人员要在一个月以内上网;看守所、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在逃人员要随时上网;案情重大、紧急、情况特殊的在逃人员,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上网,然后补办刑事拘留、逮捕法律手续。其他强制措施如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均不能进行网上追逃。 二是嫌疑人到案后,不进看守所,可以便利地进行讯问、辨认等侦查活动。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有违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首先,此种做法将拘留与监视居住这两种适用条件不同的强制措施混为一体。按照刑诉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就是说只有符合法定紧急情形才可拘留。而根据刑诉法第72条,监视居住是对符合逮捕条件,而具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其次,此种做法使拘留的申请和决定以及监视居住的适用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最后,此种做法由于嫌疑人到案后没有被立即送看守所,使嫌疑人到案至被监视居住有了时间上的间隔,此间隔之内,嫌疑人完全被侦查人员所控制,易发生刑讯逼供和侵害嫌疑人的辩护等防卫性权利,加大了侦查的随意性,使嫌疑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危险系数增大;并且造成了监督上的“真空”地带, 使检察机关无从监督。
      笔者认为,对以上因意外因素导致的刑拘决定难以执行,可以先撤销拘留决定,然后根据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至于第二种人为先作出拘留决定,嫌疑人到案后再监视居住的做法殊为不可取,检察机关应通过办案,通过审查案卷,讯问嫌疑人发现侦查中的违法情形并予以纠正。
     第二题,检察机关如何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有效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执行无非是释放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但如何理解此处之“立即”?检察院办案人员一般性习惯做法:只要公安机关三日内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送达检察院,释放文书上和不批捕决定书上注明当日或次日释放嫌疑人即可。而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五条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十二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释放犯罪嫌疑人前办理完审批手续。
按照这一规定,检察院监督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就不能以“日”为单位,而应以“小时”为单位了。而且这里还有个实际问题,就是检察院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间,检察院送达前 必须“合理安排”一下送达时间,否则,公安机关将面临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上的违法。例如,检察院下午四五点钟作出并送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次日凌晨四五点钟前释放嫌疑人,否则将超过十二小时,面临违法。而这虽然利于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但不利于司法机关办案的实际操作。
    笔者认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的监督,仍可按照现有习惯做法:上午送达的,下午执行即可;下午送达的,次日上午执行即可。一来公安部的规定是规范公安人员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规则,检察院可以此为依据衡量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的侦查行为是否合规,但在刑诉法和刑诉规则之外再以公安的一个“单行”规定来规范自己大可不必。二来公安部的规定只是对“立即”一种理解而已。刑诉法以及刑诉规则等相关解释均未有明确规定。三来,习惯做法已经能够照顾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