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5 11:18: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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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李娜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全国司法部门一直致力于检察改革上,但历史积淀下来的检察体制的弊端无法在短时间案内消除,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大家过多的聚焦于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机关与外部关系等问题上,漠视了检察机关内部的管理,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案件的管理。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6月5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除此之外,最高检还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指出: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这些相关规定都为我们探讨检察案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我们建立检察案件管理体系的基础。
  检察案件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尺,反映着检察工作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对社会而言,反映着检察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更反映着检察机关执法的能力和公信力。目前,检察机关在检察案件管理的探索上各地方法不一,规范参差不齐,标准和要求多不相同,效果各异。如何加强案件管理,是依托现行体制对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强化责任,还是建立全新的案件管理中心将集中管理贯穿于检察业务的始终,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同意后者的做法,在此谈一下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建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意义
  目前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监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犯罪侦查局。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在案件管理中,往往存在一些案件流失、超期羁押、人为因素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案件程序的监督,司法机关采取了各项严厉措施纠正程序违法,加大执行程序的力度。但这项工作只靠执法者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更佳的办法是要有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建立“案件管理中心”把一些问题从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的层面上加以解决,承办案件的每个环节都由案件管理中心全程掌握,全程监控,及时预警,及时发现,及时纠正,通过全程监控,坚决杜绝超期办案,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预警纠正并予通报,充分实现监督与办案相分离,杜绝违法,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更加有利于促进各部门统一、有利于执法办案规范化,从机制上解决本质问题。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地位
  笔者认为在现有机构设置上,应该单独设立检察案件管理中心,即案件管理中心不附加于任何一个科室,也不隶属于任何业务部门,不受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领导,并且与本院其他各业务部门具有平等的地位,具有平等独立性。案件管理中心在独立于其他各部门并且与他们享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有权利也有能力拒绝各业务部门对案件不当处理的要求,并有权利建议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整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大致包括对自侦案件立案前的初查,立案后的侦查,侦查终结后的起诉,审判与执行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与执行环节的监督,同时要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和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的监督。案件管理中心主要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对于各类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仅享有建议监督权,而不具备直接监督权。检察机关的决策权仍属于检察委员会,案件管理中心具有程序上的监督权,而不具有实体上的决定权。
  三、案件管理中心机制的运行设计
  一是案件受理和移送。对属于检察环节的案件,均由案件管理中心采取统一受理和移送,履行原各业务科室内勤的职责,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侦查是否超期、案件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提出受理意见并移交相关业务科室,再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人指定承办人。案件办结后,统一由案件管理中心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关。
  二是文书的统一管理送达。由案件管理中心将全院的法律文书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特别是对立案类、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重点管理。对于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后予以制作、送达,对于由科室自行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之后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及时有效的掌握全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法律监督。针对个案或案件普遍性问题,与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和协调,加强彼此之间的配合,制造有利于检察案件办理的大环境。
  三是对承办人的办案过程实行监督,构建案件跟踪机制,开展内部提醒。案件管理中心依照本部门对全院案件的管理信息,对经过本院的所有案件构建案件跟踪机制,从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即开始跟踪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的办案行为,及时指出并提出具体的纠正意见并监督执行。对在办案时限内未及时办理的,予以催办和督办。对办案时限实行预警制,即针对不同类别、不同阶段的案件,设置不同的办案时限和预警级别。当某个具体案件到了预警阶段,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以警示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羁押等情况的发生。
  四是案件管理中心建立业务信息分析制度。案件管理机构要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流程管理当中,及时掌控、整合信息,利用信息为办案和决策提供帮助。由于案件管理机构通过办案流程的管理掌握信息,因此,应由其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一切对内、对外的案件信息、数据均由案件管理机构提供和上报。同时,案件管理机构要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倾向问题,发现普遍规律,掌握发展趋势,为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如受理各部门、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同时接受其电子文本,通过系统内局域网络,实现案件信息共享;通过受案、督办、移送等活动,随时掌握案件进展信息,以案件信息强化案件管理职能。
  案件管理中心机制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体现,是对检察机关体制改革,加强检察权正确实施的积极探索,加强检察案件管理,不但迫切需要,而且切实可行。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共同探讨案件管理中心机制,早日完善加强案件管理的机制,提高检察案件管理水平,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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