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 英国于1973年制定了《婚姻诉讼法》,1984年又制定了《婚姻和家事诉讼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郡法院受理一些收养儿童、监护和无答辩的离婚案件。高等法院设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由庭长及大约16名法官组成。家事法庭主要管辖离婚、婚姻无效、别居、抚养、同居请求等事项。20世纪50年代起,离婚请求的增加使得高等法院法官无法应付,于是,更多的离婚案件由巡回法官自己开庭审理,只有较复杂的才送交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北爱尔兰的郡法院设有家事看护中心(Family Care Centres),由三名郡法院法官组成,负责依《1995年(北爱尔兰)未成年人令》提起有关未成年人抚养或福利的申请或上诉。地方法院包括青少年法院和家事诉讼法院。北爱尔兰的高等法院设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审理的主要案件包括:(1)婚姻事项;(2)收养;(3)未成年人的监护;(4)根据《1995年(北爱尔兰)未成年人令》提出的申请;(5)有关精神病人的事项;(6)无争议遗嘱检验案件。 美国 《美国1970年统一婚姻及离婚法》于第二、三、四部分分别规定了有关婚姻、离婚和监护的程序。各州也针对家事案件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家事诉讼程序。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了成立独立的家庭法院运动,这些家庭法院由对此类问题有兴趣或有特殊才能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家组成。家庭法院所采用的程序规则更为灵活变通,较少具有对抗性。家庭法院在州法院系统中属于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作为非正式的初审法院,也对家庭纠纷享有初审管辖权。美国的家庭法院在特定的理念下,依特别组织及程序作出裁判。家庭法院分类受理家庭案件,除当事人希望即时由法官审理的案件外,均不必移送于法官,由受理案件的官员以个案作业的非正式方式处理。家庭法院如欲以“诊断及治疗”为目标,则社会调查不可或缺。家事案件在必要时也应从医学、精神医学、心理学方面,由专家进行鉴定,这些工作可由家庭法院所属的医院或委托其他医师为之。家庭法院通常由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调查官等担任和解工作,有些家庭法院设有婚姻协调人员,担任此职务者并不是专业法官,而是有专门技术的职员。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家事裁判程序主要规定在《1959年联邦婚姻案件程序法》和《1975年家事法案》(Family Law Act)中。《1959年联邦婚姻案件程序法》曾将有关家事案件的管辖权授予州法院,后来,澳大利亚根据《1975年家事法案》专门创设了联邦家庭法院(FCA),该法院属于联邦高等法院。联邦的主要城市及其他一些地区都设有家事法院。全国共有家事法官80余位。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主要对下列事项享有管辖权:有关离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有关子女的监护和探视问题;配偶、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等。《1975年家事法案》规定了家事案件处理的顾问和注册官制。顾问一般是那些在某一社会科学领域中有专长的人,他们履行两项职责:首先,他们有义务向法庭提交涉及本案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家事报告”,以此帮助法官对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作出裁决。其次,他们试图通过与夫妻双方进行座谈解决争议问题。这同样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官的职责,他们也力图通过商谈的方式解决有关抚养和财产争议。
英国
英国于1973年制定了《婚姻诉讼法》,1984年又制定了《婚姻和家事诉讼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郡法院受理一些收养儿童、监护和无答辩的离婚案件。高等法院设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由庭长及大约16名法官组成。家事法庭主要管辖离婚、婚姻无效、别居、抚养、同居请求等事项。20世纪50年代起,离婚请求的增加使得高等法院法官无法应付,于是,更多的离婚案件由巡回法官自己开庭审理,只有较复杂的才送交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北爱尔兰的郡法院设有家事看护中心(Family Care Centres),由三名郡法院法官组成,负责依《1995年(北爱尔兰)未成年人令》提起有关未成年人抚养或福利的申请或上诉。地方法院包括青少年法院和家事诉讼法院。北爱尔兰的高等法院设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审理的主要案件包括:(1)婚姻事项;(2)收养;(3)未成年人的监护;(4)根据《1995年(北爱尔兰)未成年人令》提出的申请;(5)有关精神病人的事项;(6)无争议遗嘱检验案件。
美国
《美国1970年统一婚姻及离婚法》于第二、三、四部分分别规定了有关婚姻、离婚和监护的程序。各州也针对家事案件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家事诉讼程序。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了成立独立的家庭法院运动,这些家庭法院由对此类问题有兴趣或有特殊才能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家组成。家庭法院所采用的程序规则更为灵活变通,较少具有对抗性。家庭法院在州法院系统中属于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作为非正式的初审法院,也对家庭纠纷享有初审管辖权。美国的家庭法院在特定的理念下,依特别组织及程序作出裁判。家庭法院分类受理家庭案件,除当事人希望即时由法官审理的案件外,均不必移送于法官,由受理案件的官员以个案作业的非正式方式处理。家庭法院如欲以“诊断及治疗”为目标,则社会调查不可或缺。家事案件在必要时也应从医学、精神医学、心理学方面,由专家进行鉴定,这些工作可由家庭法院所属的医院或委托其他医师为之。家庭法院通常由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调查官等担任和解工作,有些家庭法院设有婚姻协调人员,担任此职务者并不是专业法官,而是有专门技术的职员。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家事裁判程序主要规定在《1959年联邦婚姻案件程序法》和《1975年家事法案》(Family Law Act)中。《1959年联邦婚姻案件程序法》曾将有关家事案件的管辖权授予州法院,后来,澳大利亚根据《1975年家事法案》专门创设了联邦家庭法院(FCA),该法院属于联邦高等法院。联邦的主要城市及其他一些地区都设有家事法院。全国共有家事法官80余位。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主要对下列事项享有管辖权:有关离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有关子女的监护和探视问题;配偶、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等。《1975年家事法案》规定了家事案件处理的顾问和注册官制。顾问一般是那些在某一社会科学领域中有专长的人,他们履行两项职责:首先,他们有义务向法庭提交涉及本案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家事报告”,以此帮助法官对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作出裁决。其次,他们试图通过与夫妻双方进行座谈解决争议问题。这同样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官的职责,他们也力图通过商谈的方式解决有关抚养和财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