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表见证明是一种拟制证明,即当某一待证事实与特定的经验事实具有关联性时,将这种经验事实拟制为待证事实需要被证明的案件事实,由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对证据的评估依据的仍然是日常经验,根据这一日常经验,证据事实(evidentiary fact)的存在就作为推定确然事实(theme of proof)存在的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40)在性质上,表见证明是一种经验推定。作为这种推定证明说的立论根据是,在诉讼上,当出现就待证事实在客观上无直接证据可提供或者难以存在这种直接证据时,鉴于人们按照通常的思维逻辑,当发现该待证事实属于一种经验事实时,法官如果不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这一经验事实采用司法上的认知,或者在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形下直接按照事实真伪不明来判定产生客观证明责任时,将使该裁判缺乏产生公正性的合理基础。其结果将造成人们直接以该裁判不符合人间情理或日常经验为由使得该裁判显失应有的信服力。作为构成表见证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其一,缺乏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其二,待证事实与某一经验事实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其三,该经验事实应当被法官所认知;其四,在个案中,当确实存在某一经验事实时,如果不采用表见证明将显失公正。
因此,在诉讼上,当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符合日常情理或社会经验时,自应假定该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关系或行为模式符合事物发生的常态和趋势。“对一个人来讲,世上没有多少事物使他敢于言称他已感到绝对确实无疑。然而,除此之外都广泛存在着不同等级的盖然性的内心确信程度。这样,人们会说,根据有关证据而言,对某一案件发生的真实状况如何,存在着极低的盖然性(remotely possible)、合理限度的盖然性(reasonable possible)、优势的盖然性(more probable than not)、很高的盖然性(very probable)、几乎确然无疑的盖然性(almost certain)。”(41)在高度盖然性支配下,做出相关的事实认定,有其相当的合理性与可信度。但就个案而言,并不能够排除在个别情形下,受特定条件的限制,个案事实发生的真实性是以违反通常经验的形态出现的,故凡对此因表见证明而对法官所形成的临时心证有异议的,即主张的事实有违经验事实的,理应提出相应的反证。这种反证的目的在于动摇法官的临时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