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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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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7 22:24
标题:
浅议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杨建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权力在民和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当前,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对于发扬司法民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架起法院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201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项制度改革在北京、山东等10个省市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中确定一批改革试点单位,改革内容主要包括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完善陪审工作机制等有关方面。笔者所在单位系改革试点法院之一。通过对试点情况调研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和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第一,实用主义做法偏离陪审制度的应然价值。司法实践中,普遍将陪审制度仅仅视为一项司法制度,而忽视了其作为政治制度的民主价值,从而导致了陪审的民主、监督等职能难以发挥作用。一些法院基于缓解案多人少的考虑,往往以拼凑合议庭为最基本的诉求,将陪审员作为审判力量的补充途径,把陪审员当“编外法官”使用;还有个别地方法院甚至将陪审员作为安置合同制书记员、未就业干部家属的一种途径,长期驻在法庭陪审,流于形式,这是陪审制度的价值错位,偏离陪审制度设计的应然价值取向。
第二,陪审员的法律道德风险尚未引起重视。从理论讲,陪审员是代表民众参与诉讼。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陪审员缺乏刚性约束体系,难以防止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律师以功利目的游说当事人采用陪审制审理的现象,直指陪审制缺乏道德与法律风险防范措施的制度漏洞,尤其值得警惕。
第三,陪审员利用率普遍不高,职能难以发挥。陪审员不行使、怠于行使陪审职权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陪审员虽说是有职有权,但基于法律知识的限制及对案件事实的不确切认定,使陪审员在法官面前会表现不同程度的拘谨,对于法官权威的专业知识有一种敬畏心理,并且自然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态。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陪审员与法官同坐一堂,往往让普通民众很难相信陪审员可以趋向自己的价值取向,可以代表自己监督司法,从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司法判断。因此,一些地方由于陪审员的利用率普遍不高,以致不得不动用考核的利器加以强力推动。
第四,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局限于基层,中级以上法院的案件难以参审。当前,陪审制度的落实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层面,有的基层法院陪审员参审率达到了80%以上。但是,对于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案件,尚未建立陪审员参审机制,陪审制度改革与落实在中级以上法院层面尚未破冰开启。
对此,笔者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坚持“平民陪审”模式,实现陪审员村庄社区全覆盖。要继续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人民性,不断拓宽选任领域,继续做好陪审员增选工作,确保人民陪审员能够来自基层群众,真正代表“民意”。这也是陪审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笔者建议,按照法官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人民陪审员员额,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队伍规模,改善队伍结构,确保每个农村村庄、每个城市社区都有一名人民陪审员。
二是坚持激励与管理并重,确保陪审员充分履职。解决“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问题,加强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建议严格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和程序,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对陪审员实行跟踪管理和监督,详细记录人民陪审员等参加庭审评议的情况和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数量,并结合平时参与法制宣传、案件调解、廉洁参审等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年终汇总。同时,应更加注重采用一些激励和引导措施,如保障补助足额发放,采取有效方式予以褒扬、奖励等,不宜设定强制陪审义务。
三是提升陪审员能力,组建“专家陪审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陪审能力,是解决履职问题的关键环节。建议完善陪审员日常交流和集中辅导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资深法官为陪审员集中授课,定期选择典型案件邀请人民陪审员现场观摩,定期开展人民陪审员职业道德和司法廉洁教育。同时,针对具有高度专业性的案件,如知识产权、医疗纠纷、建筑工程、环境污染案件,还可以依一定标准分类选拔相关领域内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建立相应领域的“专家陪审员”库,供当事人选择。
四是加大舆论宣传,引导民众参与诉讼。营造舆论氛围,是推进陪审工作必不可少的手段。各级法院应借助各类媒体或开辟专栏等多种渠道,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推进情况,增进人民群众对陪审工作的理解支持,并以宣传陪审制度为契机,鼓励民众参与司法,在了解司法并累积信任司法能量的同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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