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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21:09: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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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
发文日期: 2004 年 04 月 00 日
座谈机关: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资料来源: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谈会汇编 (93年4月) 第 36-3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48、818 条( 91.06.26 )
法律问题: 共有人协议分割土地,并约定六米宽之私设巷道欲用以建筑房屋,惟未约
定各共有人应就该巷道土地负有出具使用同意书之义务,嗣其中少数共有
人拒绝提出,其它共有人得否请求拒绝提出使用同意书之共有人提出?

法律问题:共有人协议分割土地,并约定六米宽之私设巷道欲用以建筑房屋,惟未约
定各共有人应就该巷道土地负有出具使用同意书之义务,嗣其中少数共有
人拒绝提出,其它共有人得否请求拒绝提出使用同意书之共有人提出?
讨论意见:甲说:协议分割契约中既未约定共有人应提出使用同意书,故其余共有人
应不得请求。
乙说:按于债之关系中,债务人之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及
附随义务三类,而所谓的给付义务则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在内,给付义务可藉由履行请求权,透过给付之诉或不作为之诉达
到履行之目的。而所谓从给付义务系为了准备、确定、支持及完全
履行主给付义务之具有本身目的之独立附随义务,又被称为「与给
付有关之附随义务」。因仅持有或得支配主给付义务之内容,通常
无法满足债权人普遍性及持续性对待给付结果之需求,因而债务人
常同时负有稳定给付过程之从给付义务。简言之,从给付义务未被
履行时,可能导致主给付成为不正确或是无意义之履行,是从给付
义务存在之目的,乃为确保债权人之利益能获得最大之满足 (参见
姚志明着,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民法研究会第二十三次学术研讨
会纪录,收录于法学丛刊第一八四期第一四~、一四三页) 。设题
情形自契约目的以观,各共有人分割取得单独所有土地,及取得私
设巷道分别共有之主要目的系在兴建房屋,应甚明确,若协议分割
之各共有人未能出具私设巷道共有道路之使用同意书者,则契约目
的显然无法达到,而其主义务之履行亦将成为无意义,是各共有人
即应均负有出具系争土地使用同意书之从义务。
初步研讨结果:多数采乙说。
审查意见:如依据法令规定,协议分割有关书面不能认属使用同意书,犹有再行提出
使用同意书之必要时,采乙说。
研讨结果:照审查意见通过。
(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六号)
提案机关:台湾南投地方法院
参考资料:学者姚志明着「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民法研究会第二十三次学术研讨会
(收录于法学丛刊第一四~至一四三页)
参考法条:“民法” 第 148、818 条 (91.06.26)
                                                                                                                                 出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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