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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修改 郑功成表示“对作恶者仁慈是对受害者残酷”
2014-3-6 13: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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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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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这一法律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市场欺诈行为处罚力度、提高对受损消费者赔偿额上限,同时还应该明确消协的责任和义务。
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调整范围、处罚违法行为力度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为此,最高立法机关着手对其进行修改。其中,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由现行法律的双倍提升到3倍;商家出售明知有缺陷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民事赔偿;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等内容,成为关注热点。
罚得太轻不能形成威慑
来自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申诉89.27万件,其中的“大头”是质量问题,占四成以上;而违法成本低让经营者不怕违法以及消费者维权难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
郑功成委员建议草案对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规定“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不应规定无良商家的故意行为造成消费者伤害的赔偿不能超过2倍。”他说:“现在这一规定完全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这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对作恶者的仁慈其实是对受害者的残酷,修订这一法律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当前一些国家对中国人限购奶粉等行为应当让我们警醒,不能再让市场充斥不诚信了,要让人民增加安全感,经营者都当诚信者。”
赵少华委员说:“两倍以下的赔偿罚得太轻了,不能形成威慑力。”她建议用两倍到10倍来作赔偿额的限定。
韩晓武委员也表示,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该让欺诈和弄虚作假者有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就是倾家荡产。“现在违法成本太低,有侥幸心理,也可能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我赔偿你了,也不至于倾家荡产,接着还生产经营伪劣商品,还能赚钱,一定要打消他们这种心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程苏建议对草案中的“所受损失”进行明确界定。程苏以举例的方式提醒说:“比如吃了一个有毒的食品,在抢救的过程中或者死亡后,所有的治病损失和精神赔偿的损失加起来就多了。如果说钻法律的空子,我卖给你食品20块钱,那我就赔40块钱。”
应严厉打击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之祸正在蔓延。近期有关部门监测广告时发现,在82536条广告中,严重违法的广告达到3402条次,其中严重违法医药广告1406条次。“吃错了药”本来是一句骂人的话,但现在每年有很多人确实是在虚假医药广告的误导下“吃错了药”。
为了遏制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建议是,药品不能做广告。” 陈蔚文委员说,药品本来就规定要有药品说明书,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权威的,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如果广告的信息和药品说明书不完全一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就这一点来说,药品的宣传本来就是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
“药品虚假广告理应严厉打击,一些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虽然是合法广告,在现实中却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任茂东委员认为,“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
韩晓武委员说,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连带责任是进了一大步,但他同时认为,将连带责任局限在“食品药品”范围小了。他说:“只要是虚假广告,就要和经营者同样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是食品药品,还是其他方面,一定要出重拳,只要有虚假广告,就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万鄂湘副委员长提出,消法已经部分涉及到对广告经营者责任的追究问题,但是还差一个条款,就是对违法广告监管失职的行政机关也要承担责任。
万鄂湘发出疑问:“比如报纸、电视发布大量的违法广告,该查处,却迟迟不查处,那么行政机关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没有权利直接到法院去对县市一级或者省一级行政监管机构失职造成的后果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就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这样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有利。”
消协要“权责分明”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协的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
对于上述规定,不少常委委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袁驷委员说:“目前消费者协会是否具备依法履行这些职能的条件或能力?能不能胜任?资料显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50多人,15个人事业编制,其他人的工资等都是自筹的。在法律中把一个社会团体写进去、赋予这么多职能,比较少见。”袁驷表示,目前草案里没有对消费者协会监督、管理的内容,并建议增加这样的规定。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味着只能由这些协会代表消费者开展诉讼,这种垄断授权可能不妥。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已经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同一领域、同一个行业可以成立多种协会组织,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不太妥当。
王明雯委员指出,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组成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消保委普遍实行“三三制”,即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占三分之一,来自不同群体的消费者代表占三分之一,经营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占三分之一。
近年来,消协、消保委的这种组成不断受到舆论的质疑,例如“消协”或者消保委是谁的组织?王明雯认为,消协、消保委等消费者组织应当以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唯一宗旨,应当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应当吸收经营者、行业协会的参与,后者原本是消费者组织要与之博弈、较量的对象,若成为消费者组织的一部分,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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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这一法律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市场欺诈行为处罚力度、提高对受损消费者赔偿额上限,同时还应该明确消协的责任和义务。
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调整范围、处罚违法行为力度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为此,最高立法机关着手对其进行修改。其中,欺诈消费的惩罚性赔偿额度,由现行法律的双倍提升到3倍;商家出售明知有缺陷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死亡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民事赔偿;赋予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等内容,成为关注热点。
罚得太轻不能形成威慑
来自国家工商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受理消费者申诉89.27万件,其中的“大头”是质量问题,占四成以上;而违法成本低让经营者不怕违法以及消费者维权难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面临的主要问题。
郑功成委员建议草案对商家故意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规定“不设上限的惩罚性赔偿”。“不应规定无良商家的故意行为造成消费者伤害的赔偿不能超过2倍。”他说:“现在这一规定完全不是惩处明知故犯者,这是明确地告诉违法者不用承担多大责任。对作恶者的仁慈其实是对受害者的残酷,修订这一法律应发出惩治不法者的强烈信号,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当前一些国家对中国人限购奶粉等行为应当让我们警醒,不能再让市场充斥不诚信了,要让人民增加安全感,经营者都当诚信者。”
赵少华委员说:“两倍以下的赔偿罚得太轻了,不能形成威慑力。”她建议用两倍到10倍来作赔偿额的限定。
韩晓武委员也表示,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该让欺诈和弄虚作假者有侥幸心理,一旦被发现就是倾家荡产。“现在违法成本太低,有侥幸心理,也可能发现不了,即使发现了,我赔偿你了,也不至于倾家荡产,接着还生产经营伪劣商品,还能赚钱,一定要打消他们这种心理。”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程苏建议对草案中的“所受损失”进行明确界定。程苏以举例的方式提醒说:“比如吃了一个有毒的食品,在抢救的过程中或者死亡后,所有的治病损失和精神赔偿的损失加起来就多了。如果说钻法律的空子,我卖给你食品20块钱,那我就赔40块钱。”
应严厉打击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之祸正在蔓延。近期有关部门监测广告时发现,在82536条广告中,严重违法的广告达到3402条次,其中严重违法医药广告1406条次。“吃错了药”本来是一句骂人的话,但现在每年有很多人确实是在虚假医药广告的误导下“吃错了药”。
为了遏制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建议是,药品不能做广告。” 陈蔚文委员说,药品本来就规定要有药品说明书,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是很完整、权威的,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如果广告的信息和药品说明书不完全一致,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就这一点来说,药品的宣传本来就是虚假广告,会误导消费者。
“药品虚假广告理应严厉打击,一些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虽然是合法广告,在现实中却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任茂东委员认为,“禁止药品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
韩晓武委员说,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连带责任是进了一大步,但他同时认为,将连带责任局限在“食品药品”范围小了。他说:“只要是虚假广告,就要和经营者同样承担连带责任,不管是食品药品,还是其他方面,一定要出重拳,只要有虚假广告,就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万鄂湘副委员长提出,消法已经部分涉及到对广告经营者责任的追究问题,但是还差一个条款,就是对违法广告监管失职的行政机关也要承担责任。
万鄂湘发出疑问:“比如报纸、电视发布大量的违法广告,该查处,却迟迟不查处,那么行政机关应不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没有权利直接到法院去对县市一级或者省一级行政监管机构失职造成的后果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有,就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查处,这样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有利。”
消协要“权责分明”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同时,草案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消协的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
对于上述规定,不少常委委员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袁驷委员说:“目前消费者协会是否具备依法履行这些职能的条件或能力?能不能胜任?资料显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共有工作人员50多人,15个人事业编制,其他人的工资等都是自筹的。在法律中把一个社会团体写进去、赋予这么多职能,比较少见。”袁驷表示,目前草案里没有对消费者协会监督、管理的内容,并建议增加这样的规定。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规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味着只能由这些协会代表消费者开展诉讼,这种垄断授权可能不妥。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已经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同一领域、同一个行业可以成立多种协会组织,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不太妥当。
王明雯委员指出,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组成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消保委普遍实行“三三制”,即工商、质监等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占三分之一,来自不同群体的消费者代表占三分之一,经营者组织和行业协会代表占三分之一。
近年来,消协、消保委的这种组成不断受到舆论的质疑,例如“消协”或者消保委是谁的组织?王明雯认为,消协、消保委等消费者组织应当以监督商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唯一宗旨,应当最大限度地代表而且只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不必要也不应当吸收经营者、行业协会的参与,后者原本是消费者组织要与之博弈、较量的对象,若成为消费者组织的一部分,不但会影响消费者组织的独立性,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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