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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拆封合同案宣判 律师:霸王条款不止微软一家
2014-3-6 13: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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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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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正版微软软件后,在安装时却发现如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这起北京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案件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知名互联网知识产权周宾卿表示,网游、微博、软件等互联网服务中的大量格式条款都有“霸王条款”的嫌疑,这些企业应该体现对用户的基本尊重。
微软28项用户协议显失公平被起诉
2006年7月6日,原告方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正版软件一套,回家安装该软件时却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但微软公司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消费者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
郭力经过仔细阅读,认为上述协议中的28个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如:“一旦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您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您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
据此,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8个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这起案件系北京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的案件。
法官:微软拆封合同的格式条款已违法
郭力认为,这些条款强迫使用者达成协议,接受一系列的不平等条款,免除了微软公司的义务,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但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安装软件,安装了又意味着接受“不平等条款”。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原告在安装中阅读并接受了协议,继而安装并使用软件,而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选择拒绝安装并行使退货的权利,因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合意,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此案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颖认为,拆封合同的特点在于消费者不能预知合同内容,此案中微软公司在软件外包装上提示存在完整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安装软件时显示许可使用合同的详细内容,同时允许不同意许可合同的用户退货,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但法院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姜颖将28项条款分为三类:一、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强迫原告接受协议的;二、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三、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
经过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在第三类协议条款中,“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0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00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不过,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由于涉案条款部分无效给原告的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因此,没有支持原告主张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周宾卿:互联网中大量“霸王条款”亟待政府规范
知名互联网知识产权律师周宾卿告诉记者,美国法院将用户拆封的行为视为用户签字同意合同了,不过目前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软件的拆封合同何时成立。上述案件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可能涉及的更多的是关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而没有纠结与合同是否成立。
周宾卿认为,不仅是微软等软件企业,目前在互联网行业中,网络游戏、微博等大量的注册协议,从本质上讲都属于格式条款。并不是说格式条款都无效,而是我们需要考虑:是否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来保证这些格式条款中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格式条款中是否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这些都属于法律上空白的部分。
周宾卿建议,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希望这个案子可以引起两方面的关注:一是对于互联网企业、软件公司来说,涉及到网上需要签订此类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提高自律性。通过这个案例,需要对本身提供给用户的“霸王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部门进行修改,这样既保证了合同的效力,又表达了对用户的尊重。二是希望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对于这个行业中大量存在的此类情况,是否应当有监管部门的介入?对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这也是相关部门需要从这个案例中进行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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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正版微软软件后,在安装时却发现如不同意微软公司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称“许可协议”),就不能继续进行安装,为此河南郑州市民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这起北京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案件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许可协议中有4项条款因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而无效。知名互联网知识产权周宾卿表示,网游、微博、软件等互联网服务中的大量格式条款都有“霸王条款”的嫌疑,这些企业应该体现对用户的基本尊重。
微软28项用户协议显失公平被起诉
2006年7月6日,原告方郭力购买了微软公司的Windows XP正版软件一套,回家安装该软件时却发现,使用该软件必须同意《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诸多限制性使用条件。但微软公司既未在产品包装上明示这些限制性使用信息,也未以其他合理形式告知消费者这些产品使用限制信息。
郭力经过仔细阅读,认为上述协议中的28个条款显失公平,对消费者明显不利。如:“一旦安装、复制或使用‘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本《协议》之条款”、“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您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您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
据此,郭力将微软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8个条款无效,判令微软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这起案件系北京首例涉及拆封合同效力的案件。
法官:微软拆封合同的格式条款已违法
郭力认为,这些条款强迫使用者达成协议,接受一系列的不平等条款,免除了微软公司的义务,排除了用户的主要权利。但如果不同意就不能安装软件,安装了又意味着接受“不平等条款”。
对此,微软公司认为,目前软件业普遍采取了内容相差不大的许可协议,已经形成一种行业惯例。如果不同意该协议,用户可以选择退货。原告在安装中阅读并接受了协议,继而安装并使用软件,而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选择拒绝安装并行使退货的权利,因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了合意,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此案审判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颖认为,拆封合同的特点在于消费者不能预知合同内容,此案中微软公司在软件外包装上提示存在完整的《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在安装软件时显示许可使用合同的详细内容,同时允许不同意许可合同的用户退货,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但法院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姜颖将28项条款分为三类:一、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强迫原告接受协议的;二、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义务、加重原告的责任、排除原告主要权利的;三、关于被告微软公司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
经过逐条审查,法院最终确认,在第三类协议条款中,“微软公司对涉案软件、0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公司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无论用户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不超过为软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00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等四条减轻或免除了微软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定义务,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确认为无效。
不过,原告并无证据证明由于涉案条款部分无效给原告的人身权造成了损害。因此,没有支持原告主张微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周宾卿:互联网中大量“霸王条款”亟待政府规范
知名互联网知识产权律师周宾卿告诉记者,美国法院将用户拆封的行为视为用户签字同意合同了,不过目前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软件的拆封合同何时成立。上述案件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可能涉及的更多的是关于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内容,而没有纠结与合同是否成立。
周宾卿认为,不仅是微软等软件企业,目前在互联网行业中,网络游戏、微博等大量的注册协议,从本质上讲都属于格式条款。并不是说格式条款都无效,而是我们需要考虑:是否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来保证这些格式条款中不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格式条款中是否会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这些都属于法律上空白的部分。
周宾卿建议,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希望这个案子可以引起两方面的关注:一是对于互联网企业、软件公司来说,涉及到网上需要签订此类格式条款的内容,应当提高自律性。通过这个案例,需要对本身提供给用户的“霸王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部门进行修改,这样既保证了合同的效力,又表达了对用户的尊重。二是希望引起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对于这个行业中大量存在的此类情况,是否应当有监管部门的介入?对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控制,这也是相关部门需要从这个案例中进行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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