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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9个省级人大立法撑腰检察院监督法呼之欲出
2014-3-6 13: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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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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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实效。”这样的表述,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频繁出现。
然而,由于现行立法的粗疏,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受困于监督手段之软,单靠一己之力不打折扣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存在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多地省级人大陆续启动了地方性立法,通过出台决议、决定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撑腰”。
地方人大力挺监督者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这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第一个专门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台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由于宣传得力,效果明显,迅速引领了一轮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决定的热潮。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
“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显然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当年作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度参与了决议出台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回忆说,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深恶痛绝,大量的涉诉信访涌到了人大,要求人大加强司法监督。
但是,按照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常委会并没有“个案监督”的权力,无法在具体层面对法院进行监督,其作用和功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样就需要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把检察院的监督推到前台。”汤维建解释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人民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又有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力。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人大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最终推进司法公正。
扭转对立监督走向统一
在决议作出一年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检察院落实决议的情况,给了两个字的评语:满意。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当时披露的一组数据:与2007年相比,2009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提出二审程序抗诉案件数同比上升51%,改变原判决率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在民事审判监督方面,改变原判决率为63%,同比上升54%。
而在2010年的北京市人代会上,法院报告的赞成率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超过了90%,法院受到了很大的鼓舞。
“各地人大出台的决议或决定,属于地方性立法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汤维建认为,这些地方决议或决定,对公安、法院来说,使其认识进一步增强,更加自觉地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排除了不配合监督的障碍;对检察机关而言,既为其提供了支持和依据,起到了为检察监督打气的作用,同时也为其加压,迫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要变强硬,要敢于监督;对人大来说,改变了过去对司法监督的机制滞后,只能依靠听取“两院”汇报、走访、视察、考察等方式,监督流于表象、缺乏着力点也缺乏具体素材的不利状况。
“在决议框架和人大的主持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从对立性监督走向统一性监督,有效推进了和谐司法。”汤维建说。
累积诉讼法大修经验
尽管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但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只有5条,行政诉讼法中仅有两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对照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决议,其中有许多是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比如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监督,广东的决定则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要进行重点监督。
对于法律规定相对薄弱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各地决定、决议普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如对法院调解活动和执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法律监督,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
目前,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规划,而加强检察监督正是其共同的主题。
“对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目前全国人大最主要的参考是‘两高’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和执行监督的会签文件。”汤维建透露,这两个会签文件并没有对29个省的决议作出全面回应,对共性内容体现得不够。
因此,他呼吁立法部门,在修法中考虑会签文件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吸收地方决议的内容,尤其是充分吸收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检察院监督法呼之欲出
仔细对比29省市区的地方性决议、决定后,《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内容并不一致,甚至还有冲突。另外,决议与“两高”会签文件之间是什么关系目前尚不明朗。比如,关于执行监督的试点问题,会签文件圈定了试点省份,但是不在这些范围之内的省份,有的却在决议中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这些都是需要检察院监督法才能解决的问题。”汤维建说,早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他就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提案”。29个省级人大出台相关决议、决定的举动,恰恰佐证了检察院监督法出台的必要性,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汤维建认为,检察院监督法既不能被三大诉讼法的功能所取代,也不能被各省决议、决定的内容所取代。在调整对象上,尽管与三大诉讼法有一定交叉,但并不相同。考虑到二者的协调问题,检察院监督法的制定应该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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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不断提高监督实效。”这样的表述,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频繁出现。
然而,由于现行立法的粗疏,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受困于监督手段之软,单靠一己之力不打折扣地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存在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多地省级人大陆续启动了地方性立法,通过出台决议、决定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撑腰”。
地方人大力挺监督者
2001年7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决定》。这是省级人大常委会第一个专门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出台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由于宣传得力,效果明显,迅速引领了一轮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决定的热潮。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或决定。
“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显然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当年作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度参与了决议出台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回忆说,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深恶痛绝,大量的涉诉信访涌到了人大,要求人大加强司法监督。
但是,按照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大常委会并没有“个案监督”的权力,无法在具体层面对法院进行监督,其作用和功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这样就需要加强对监督者的监督,把检察院的监督推到前台。”汤维建解释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人民检察院拥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大又有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定权力。这两条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是,人大监督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加强对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最终推进司法公正。
扭转对立监督走向统一
在决议作出一年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了检察院落实决议的情况,给了两个字的评语:满意。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了当时披露的一组数据:与2007年相比,2009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提出二审程序抗诉案件数同比上升51%,改变原判决率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在民事审判监督方面,改变原判决率为63%,同比上升54%。
而在2010年的北京市人代会上,法院报告的赞成率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超过了90%,法院受到了很大的鼓舞。
“各地人大出台的决议或决定,属于地方性立法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汤维建认为,这些地方决议或决定,对公安、法院来说,使其认识进一步增强,更加自觉地接受检察院的监督,排除了不配合监督的障碍;对检察机关而言,既为其提供了支持和依据,起到了为检察监督打气的作用,同时也为其加压,迫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要变强硬,要敢于监督;对人大来说,改变了过去对司法监督的机制滞后,只能依靠听取“两院”汇报、走访、视察、考察等方式,监督流于表象、缺乏着力点也缺乏具体素材的不利状况。
“在决议框架和人大的主持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从对立性监督走向统一性监督,有效推进了和谐司法。”汤维建说。
累积诉讼法大修经验
尽管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但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只有5条,行政诉讼法中仅有两条,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对照29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决议,其中有许多是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补充。
比如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监督,广东的决定则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案后不进行侦查或者无正当理由久侦不结的”要进行重点监督。
对于法律规定相对薄弱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各地决定、决议普遍拓展了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如对法院调解活动和执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法律监督,积极开展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
目前,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规划,而加强检察监督正是其共同的主题。
“对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目前全国人大最主要的参考是‘两高’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和执行监督的会签文件。”汤维建透露,这两个会签文件并没有对29个省的决议作出全面回应,对共性内容体现得不够。
因此,他呼吁立法部门,在修法中考虑会签文件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吸收地方决议的内容,尤其是充分吸收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
检察院监督法呼之欲出
仔细对比29省市区的地方性决议、决定后,《法制日报》记者发现,内容并不一致,甚至还有冲突。另外,决议与“两高”会签文件之间是什么关系目前尚不明朗。比如,关于执行监督的试点问题,会签文件圈定了试点省份,但是不在这些范围之内的省份,有的却在决议中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这些都是需要检察院监督法才能解决的问题。”汤维建说,早在2009年全国“两会”上,他就提交了“关于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督法的提案”。29个省级人大出台相关决议、决定的举动,恰恰佐证了检察院监督法出台的必要性,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汤维建认为,检察院监督法既不能被三大诉讼法的功能所取代,也不能被各省决议、决定的内容所取代。在调整对象上,尽管与三大诉讼法有一定交叉,但并不相同。考虑到二者的协调问题,检察院监督法的制定应该和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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