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伊女士因为未能及时收到“夫妻相识十周年纪念礼物”,便与汽车销售商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汽车销售商未及时交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伊女士的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2001年11月5日,伊女士与上海中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价格35万元的大众“甲壳虫”轿车的合同,双方约定伊女士向中兴公司付14万元的定金,余款在提车时付清;而中兴公司则在定金到帐的合同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交车。伊女士当天以支票付了定金,两天后14万定金到中兴公司的帐上,但是直到过了一个多月后的12月11日,中兴公司才发函通知伊女士提车、交款。
  因此车为“夫妻相识十周年的纪念礼物”,伊女士认为中兴公司未及时交车,构成违约,委托律师要求双方解除购销合同,返还车款等各种费用。
  中兴公司将伊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伊女士继续支付余款21万元,而伊女士则立即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车款及双倍定金27万元。在一审时,法院未支持伊女士的反诉请求,伊女士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此合同解除条款是赋予了中兴公司在伊女士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伊女士无权依据该条款解除合同。法院还认为,中兴公司迟延履行债务虽属违约,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据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