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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三无业人员混入圣火传递队伍 沿途盗窃财物进班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5
标题: 三无业人员混入圣火传递队伍 沿途盗窃财物进班房
  中国法院网讯(吴云 陈长权) 在全国人民喜迎奥运圣火传递的美好时刻,三名无业人员混入迎接圣火的群众之中,趁机盗窃。今天,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付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李石生、江小兵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5月,被告人付瑶,系江西省萍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6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2007年5月10日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王李石生,系江西省于都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江小兵,系江西省上饶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三人伙同“衡阳崽”、“二筒”在广州共同商量,利用奥运圣火传递过程中群众参与人多拥挤之时趁机盗窃。并由付瑶、王李石生和“衡阳崽”、“二筒”分成两组进行盗窃,江小兵负责转移赃物,然后每组负责江小兵每天的工资100元,江小兵的开销由上述四人负责,盗窃来的赃物统一销赃后平分。
  5月16日奥运圣火在南昌传递,上午8时许,上述人员来到圣火传递地点南昌市八一广场,趁人多拥挤之机,王李石生盗窃万某三星250型手机一部,付瑶盗窃邹某诺基亚5200型手机一部,后交给江小兵保管。当天上午9时,上述人员转移至南昌火车站广场,在5路汽车站附近,由王李石生盗窃鲁某索爱W550C型手机一部,后交给江小兵保管。上述三部手机经评估价值2243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瑶曾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与被告人王李石生、江小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三次盗得他人财物2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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