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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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新伟) 近日,山东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儿童在幼儿园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令被告李乙承担李甲因受伤造成经济损失的40%(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承担20%;幼儿园承担40%。
  原告李甲系某幼儿园学前班儿童,被告李乙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小学与幼儿园在一大院内。2001年4月6日上午,小学课休时,李乙与多名同学到幼儿园套院内玩滑梯,当李乙在滑梯上部时,李甲滑到滑梯的下部,因该滑梯下部的角铁外露,将李甲的裤腿勾住而使其无法站立。此时,李乙从滑梯上部滑下,将李甲撞倒在地,致其左小腿胫腓骨骨折,经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甲受伤是由被告李乙的侵害行为造成的,被告某小学也存在监管不力和过错行为,而幼儿园由于对该园滑梯长期未修理,造成了角铁外露,对导致原告受伤也有一定的客观原因。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对原告造成的损失,三被告应共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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